孤寡老人去世后,散步认识的干女儿争房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6-16 18:13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6-16

2024年某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接待了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沈女士,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许阿婆去世后遗留的百万房产归自己所有。

沈女士提及的这位老人名为许兰芳,邻居们都亲切地称呼她为许阿婆。许阿婆于2015年10月5日过世,享年93岁。沈女士与许阿婆并无血缘关系,她们的相识始于2010年在小区散步时偶然相遇,后来逐渐熟悉起来了,沈女士称许阿婆为“干妈”。

许阿婆是个孤老,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过世。许阿婆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如今市价约300万,由许阿婆老伴的侄子徐先生使用,但沈女士把徐先生告了,称自己在许阿婆生前对她进行过赡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分遗产。

原告 沈女士:我经常约她,带她出去逛逛商店;有时候帮她买点水果;有时候到她家去,看她指甲蛮长的,我就帮她剪剪指甲;有时候我还帮她烧点菜。

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给许阿婆养老送终的人。两个人要打官司,但是法院却没法直接立案,因为他们都不是许阿婆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打官司还需要找个第三方——民政局。

为什么两个人打继承官司
会把民政局扯进来呢?

原来,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当遗产管理人。根据这条,法院指定了徐汇民政局为许阿婆的遗产管理人,之后再来打官司。

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再来审核原被告在许阿婆生前所尽的帮扶义务,这个案子并不难审理。可是在走访中,邻居突然告诉法官,许阿婆有个亲弟弟。早年,许阿婆的父母带着儿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而许阿婆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家。

现在的问题是,许阿婆的弟弟如今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他就是法定继承人,也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如果一旦据此撤销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无法找到这个弟弟的话,继承案就会陷入僵局难以执行。

了解了事情的特殊性,也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续执行,徐汇法院并未撤销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称是许阿婆干女儿,但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阿婆,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的主张。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阿婆,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阿婆的房子,并将30万的折价款交付给许阿婆的弟弟。

有了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接下来的执行就很方便,案件将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让胜诉的徐先生将30万元折价款打入指定账户,等待许阿婆的弟弟或者他的继承人前来领取。

律师说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被继承人没有有效遗嘱的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邻居有证据证明扶养了老人,是有可能获得老人的房子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若老人与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邻居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邻居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老人去世后可依约获得房子。

二是未签订协议但扶养较多:即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若邻居对老人扶养较多,比如长期照顾生活起居、提供经济帮助等,即使没有遗嘱,也可先与继承人协商分遗产,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扶养情况、遗产状况等因素判定邻居是否能分得适当份额的房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央视网、上观新闻、案件聚焦、潇湘晨报)

编辑:陈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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