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遭受家暴,女孩拨打12309求助:我能换个爸爸吗?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5-21 18:34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5-21

“孩子眼里的光又回来了。”不久前,陕西省汉阴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13岁女孩小夏(化名)家回访时,她正在院子里给新种的向日葵浇水。3个月前还蜷缩在墙角瑟瑟发抖的小姑娘,此刻蹦跳着展示爷爷新买的画具。此前,该院通过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推动法院制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了家暴父亲的监护权,联动多部门共筑未成年人成长安全防线。

“检察官阿姨,我的妈妈去世了,爸爸太可怕,我能换个爸爸吗?”今年2月一个飘雪的清晨,小夏颤抖的声音从12309热线传来。汉阴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检察官现场勘查发现,女孩面部的淤青与手臂的抓痕与民警调取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一年内3次家暴警情,最严重时父亲竟持菜刀追砍家人。

“每次都是醉酒的父亲砸东西,满嘴污言秽语,老人小孩一起打,一次甚至动了刀子。”民警提供的出警记录令人触目惊心。

这正是民法典第1042条明令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随着《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出台,检察机关如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保护措施,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需多维度突破取证困境。”检察官介绍,汉阴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协调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前往学校了解未成年人受伤状况并固定证据,联系县妇联代为申请提起民事诉讼,汉阴县检察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意见书。2月26日,法院及时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父亲对小夏实施家庭暴力。检察官会同民警对父亲进行训诫教育。

家庭暴力被制止后,更要重建孩子的成长环境。鉴于小夏的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对小夏实施暴力侵害,已无法胜任监护人职责,依据民法典第36条监护权撤销制度,汉阴县检察院同步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特别程序。4月17日,法院判决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因小夏母亲早逝,指定小夏爷爷作为其监护人。

与此同时,汉阴县检察院联动县妇联开展预防保护,委托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并在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该院以个案办理推动机制创新,构建了“司法保护+社会支持”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联合妇联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11个问题家庭开展矫治;在学校设置“检察官妈妈信箱”,收集涉未成年人线索7条;协同民政部门搭建“司法救助+社会帮扶”通道,为多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阿姨,我现在是班级法治课代表啦!”最近一次回访时,小夏骄傲地向检察官展示自制的民法典手抄报。窗台上,她种的火红的山茶花开得正艳,恰似民法典在现实中绽放的守护之花。

编后:
民法典为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是民法典重点保护的群体之一。民法典第36条明确赋予法院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的权利,第1003条、1004条以刚性条款捍卫自然人的身体权与健康权,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撤销暴力父亲的监护权、联动多部门构建保护网络,正是民法典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诠释。面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取证难题,检察机关协调公安调取报警记录、走访学校固定伤情证据、联系妇联代为申请诉讼,多维度突破障碍,使法律保护落到实处。

民法典不仅是权利宣言,更是行动指南。法治社会下,每位公民都应成为未成年人的守护者。遵循民法典规定,以合法途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筑牢家庭、司法、社会协同保护防线,方能令民法典真正绽放守护之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正义网、上海二中法院)

编辑:陈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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