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秦女士是当地一个村的村民,婚后其丈夫从外省将户籍迁入到本村民小组之内。多年来,秦女士和丈夫分得了土地,享受到了村小组的收益分配。但前段时间,新的村小组做出决议,认为秦女士是“外嫁女”,她和丈夫及儿孙没有享受小组集体收益的“资格”,秦女士便将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中,秦女士与配偶周某户籍及长期居住地均为该小组,可认定两人与案涉村小组已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土地登记上载明的人口中包括秦女士、周先生及儿子小周,据此可以认定他们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根据今年5月1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院判决案涉村民小组给付秦女士一家集体收益12800余元。同时,法院明确案涉村小组应保障秦女士一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2025年及以后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