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律协会长建议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

来源: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发表时间:2018-01-16 11:29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李海婵报道:惠州“两会”正如火如荼进行中,惠州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针对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出现的漏洞,惠州市律协会长杨择郡提出的相关建议备受关注。

事实上,在建设生态文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惠州一直在行动。在2017年12月27日,惠州印发了《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制度》(下称“《制度》”)和《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

杨择郡介绍,两份文件只有对自然资源做一个量化摸底,用管理资产的方式来管理自然资源,确定谁监管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制度,建设生态文明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首先需要明晰生态资产的产权,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弄清楚这些自然资源的归属如何、价值如何,量化后如何进行评估、核算、交易、审计,才能落实到明确的责任主体身上。

但在现有的《办法》中,仅是在第七条中提及“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负责实施”,未把每一自然资源的监管责任主体以明文条款的形式具体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同时更未明确评价工作的具体如何开展,“这样极易出现作为责任主体的监管部门‘自己评价自己’的乱象,”杨择郡说道。

对此,杨择郡建议细化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即,在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建立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果能够独立剥离的,应当予以剥离,合并到统一监管的部门。如果不能独立剥离的,则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负责。按照他的设想,对被评价的自然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回避”,由其他职能部门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下开展评价工作。

在责任落实后,惠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老百姓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反馈是最为直观的。据杨择郡介绍,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但该规定缺乏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因此,杨择郡建议在《办法》中公开公众参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途径,如公众如发现减损、破坏、滥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行为进行揭发、举报、投诉的接收部门及联系方式,接收部门对公众参与应当及时进行反馈。

编辑:文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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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律协会长建议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

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2018-01-16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李海婵报道:惠州“两会”正如火如荼进行中,惠州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针对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出现的漏洞,惠州市律协会长杨择郡提出的相关建议备受关注。

事实上,在建设生态文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惠州一直在行动。在2017年12月27日,惠州印发了《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制度》(下称“《制度》”)和《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

杨择郡介绍,两份文件只有对自然资源做一个量化摸底,用管理资产的方式来管理自然资源,确定谁监管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制度,建设生态文明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首先需要明晰生态资产的产权,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弄清楚这些自然资源的归属如何、价值如何,量化后如何进行评估、核算、交易、审计,才能落实到明确的责任主体身上。

但在现有的《办法》中,仅是在第七条中提及“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负责实施”,未把每一自然资源的监管责任主体以明文条款的形式具体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同时更未明确评价工作的具体如何开展,“这样极易出现作为责任主体的监管部门‘自己评价自己’的乱象,”杨择郡说道。

对此,杨择郡建议细化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即,在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建立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果能够独立剥离的,应当予以剥离,合并到统一监管的部门。如果不能独立剥离的,则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负责。按照他的设想,对被评价的自然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回避”,由其他职能部门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下开展评价工作。

在责任落实后,惠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老百姓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反馈是最为直观的。据杨择郡介绍,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但该规定缺乏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因此,杨择郡建议在《办法》中公开公众参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途径,如公众如发现减损、破坏、滥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行为进行揭发、举报、投诉的接收部门及联系方式,接收部门对公众参与应当及时进行反馈。

编辑:文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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