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交通违章就不给过年检? 律师称有违上位法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2-06 06:28

律师表示违章捆绑年检有违上位法,最高法亦早已有明确说法,但老“惯例”却一直难破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这些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少不了的一个环节就是按照规定的期限去年检。然而,全国多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采取“不处理完违章就不给过年检”的做法。“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的规定被指并不合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发现,从2013年至2017年,该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44起,过半车主胜诉。记者检索该网发现,广东共5宗这类案件,其中的3宗,法院判交警部门违法或应给车主发检验合格标志。

受访法律专家表示,“不处理完违章就不给过年检”已是一个老问题了,但至今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尴尬

过半判决认定交警“有错”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显示,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该网公开的判决文书共44起,其中24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20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

记者发现,广东法院共公开了五宗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其中3宗案件里,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违法或应发给车主检验合格标志,均为一审案件;另外两宗法院判决驳回车主起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其中一宗的原因是“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另一宗中,法院认定粤B车主应当向深圳车管部门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无权要求阳江交警支队为其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有车主认为,将违章的处理情况与年检挂钩可以接受。广州车主张先生就表示,自己一直遵纪守法,很少有违章,但常在马路上看到一些车主违章时会很气愤。他认为,尽管公安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可能不太合乎法律规定,但可以倒逼减少违章,对广大守法车主来说并不是坏事。

“挂钩”行为与上位法相悖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5年1月判决的一宗案件中,女车主陈某某在为其小轿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该车通过所有安全检验,但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其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70条。陈某某随后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告到法庭。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陈某某已具备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由于该法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判决被告要发给原告检验合格标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是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二者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应该执行上位法。

为何坚持将违章与年检挂钩?

交管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曾对湖北省高院作出答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法院几乎都支持了车主的诉求。但类似案件仍不断出现。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5年1月对陈某某案作出判决后,2016年4月判决了与陈某某案类似的苏某某案,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未依法向苏某某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将违章的处理情况与车辆年检挂钩这个问题,各级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判一单是一单,但仍是个案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却还是按照自己的部门规章执行,并没有因法院的判决而做出改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磊律师昨日告诉记者。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很多西部或偏远地区,执法力量有限、执法成本很高,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能倒逼公民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这个可以理解,但从根本上说,它不符合法治精神。”周磊表示,从这一角度看,将违章处理情况与车辆年检挂钩是一种懒政。

为何各地公安部门“坚持”将违章与年检挂钩?还有法学专家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决定,最后都只能靠车辆年检这一环节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因此,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但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交管部门现在仍坚持不处理完违章就不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讨论

该如何调解现实与法律矛盾?

专家建议加强个人诚信建设

一方面,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与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确实也有执法的实际需要。怎么来处理这一矛盾呢?

周磊认为,排除用年检倒逼办理违章这一方式,还有其他救济途径敦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

例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上面这一措施可以解决一些车主长期拖着违章不办的情况,但这一措施相比以年检倒逼车主处理违章来说,执法成本较高。”周磊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情况,但公安交警部门仍有义务完善执法措施。

对于目前的困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她认为,一是修改道路交通法“让法律有这样的设置”,二是加强司机个人的诚信建设。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章虽然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虽然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的联系,但两者无疑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做到遵法守法,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链接

部分车主败诉,法院认为:

须先处理交通违章再发合格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中,浙江人吴永江是第一个起诉交警车管所的车主。

金华市金东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4月,吴永江向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作人员告知他尚有数起交通违章未处理,必须先处理违章再发合格标志。吴永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管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个月后,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判决称,交警车管部门所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化”。遂驳回了吴永江的诉求。

2013年另一起同类案例发生在长沙市。原告黄平国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方以车辆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拒绝其申请。黄平国向法院起诉被驳回。

在一些判例中,不少车主起诉被驳回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在起诉之前,未向车管所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申请;有的起诉公安局或交警大队,而非交警部门属下的车管所,被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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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交通违章就不给过年检? 律师称有违上位法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02-06

律师表示违章捆绑年检有违上位法,最高法亦早已有明确说法,但老“惯例”却一直难破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这些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少不了的一个环节就是按照规定的期限去年检。然而,全国多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采取“不处理完违章就不给过年检”的做法。“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的规定被指并不合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发现,从2013年至2017年,该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44起,过半车主胜诉。记者检索该网发现,广东共5宗这类案件,其中的3宗,法院判交警部门违法或应给车主发检验合格标志。

受访法律专家表示,“不处理完违章就不给过年检”已是一个老问题了,但至今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尴尬

过半判决认定交警“有错”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显示,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该网公开的判决文书共44起,其中24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20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

记者发现,广东法院共公开了五宗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其中3宗案件里,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违法或应发给车主检验合格标志,均为一审案件;另外两宗法院判决驳回车主起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其中一宗的原因是“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另一宗中,法院认定粤B车主应当向深圳车管部门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无权要求阳江交警支队为其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有车主认为,将违章的处理情况与年检挂钩可以接受。广州车主张先生就表示,自己一直遵纪守法,很少有违章,但常在马路上看到一些车主违章时会很气愤。他认为,尽管公安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可能不太合乎法律规定,但可以倒逼减少违章,对广大守法车主来说并不是坏事。

“挂钩”行为与上位法相悖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5年1月判决的一宗案件中,女车主陈某某在为其小轿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该车通过所有安全检验,但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其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70条。陈某某随后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告到法庭。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陈某某已具备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由于该法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判决被告要发给原告检验合格标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是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二者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应该执行上位法。

为何坚持将违章与年检挂钩?

交管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曾对湖北省高院作出答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法院几乎都支持了车主的诉求。但类似案件仍不断出现。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5年1月对陈某某案作出判决后,2016年4月判决了与陈某某案类似的苏某某案,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未依法向苏某某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将违章的处理情况与车辆年检挂钩这个问题,各级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判一单是一单,但仍是个案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却还是按照自己的部门规章执行,并没有因法院的判决而做出改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磊律师昨日告诉记者。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很多西部或偏远地区,执法力量有限、执法成本很高,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能倒逼公民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这个可以理解,但从根本上说,它不符合法治精神。”周磊表示,从这一角度看,将违章处理情况与车辆年检挂钩是一种懒政。

为何各地公安部门“坚持”将违章与年检挂钩?还有法学专家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决定,最后都只能靠车辆年检这一环节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因此,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但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交管部门现在仍坚持不处理完违章就不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讨论

该如何调解现实与法律矛盾?

专家建议加强个人诚信建设

一方面,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与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确实也有执法的实际需要。怎么来处理这一矛盾呢?

周磊认为,排除用年检倒逼办理违章这一方式,还有其他救济途径敦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

例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上面这一措施可以解决一些车主长期拖着违章不办的情况,但这一措施相比以年检倒逼车主处理违章来说,执法成本较高。”周磊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情况,但公安交警部门仍有义务完善执法措施。

对于目前的困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她认为,一是修改道路交通法“让法律有这样的设置”,二是加强司机个人的诚信建设。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章虽然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虽然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的联系,但两者无疑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做到遵法守法,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链接

部分车主败诉,法院认为:

须先处理交通违章再发合格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中,浙江人吴永江是第一个起诉交警车管所的车主。

金华市金东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4月,吴永江向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作人员告知他尚有数起交通违章未处理,必须先处理违章再发合格标志。吴永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管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个月后,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判决称,交警车管部门所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化”。遂驳回了吴永江的诉求。

2013年另一起同类案例发生在长沙市。原告黄平国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方以车辆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拒绝其申请。黄平国向法院起诉被驳回。

在一些判例中,不少车主起诉被驳回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在起诉之前,未向车管所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申请;有的起诉公安局或交警大队,而非交警部门属下的车管所,被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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