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独自去买手机 家长要退货引纠纷

来源:金羊网 作者:余宝珠 发表时间:2018-03-16 00:44

金羊网讯 记者余宝珠报道:“熊孩子”任性消费到底能不能算数?家长找商家悔单能不能起得作用?3月15日,东莞消委会公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就包括了一起熊孩子自己买手机的消费纠纷。

2017年5月11日,谭女士向东莞市消委会樟木头分会反映她13周岁的儿子余某于4月底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樟木头永宁路营业厅购买了一部1299元的魅蓝note5手机。谭女士认为经营者向她儿子提供与年龄不符的商品销售服务,要求经营者对手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

消委会经调查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消费纠纷,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该公司则表示购买人已是满13周岁的消费者,就东莞的经济水平而言,一部一千多元的手机已不算贵重物品,该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购机时该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卡开户,已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及《未成年人入网所需提交资料的标准》规定进行了拍照留存比对稽核。按当前经济水平,难以认定13周岁年龄和智力与1000多元手机消费行为是否相适应,难以支持退货处理。但该公司承诺手机该手机的售后问题将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律师:8周岁以上民事行为不再受限制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刘箫音律师点评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幼龄儿童认知能力的不断增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8周岁,也是适用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作出的调整。

本案中,该公司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东莞这样一个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1000多元的消费不能说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因此,不支持退货是合理的。律师建议对于小孩消费,主要还是要加强家庭成员沟通和监督,防止小孩乱消费、高消费。

编辑:李程
数字报

13岁孩子独自去买手机 家长要退货引纠纷

金羊网  作者:余宝珠  2018-03-16

金羊网讯 记者余宝珠报道:“熊孩子”任性消费到底能不能算数?家长找商家悔单能不能起得作用?3月15日,东莞消委会公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就包括了一起熊孩子自己买手机的消费纠纷。

2017年5月11日,谭女士向东莞市消委会樟木头分会反映她13周岁的儿子余某于4月底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樟木头永宁路营业厅购买了一部1299元的魅蓝note5手机。谭女士认为经营者向她儿子提供与年龄不符的商品销售服务,要求经营者对手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

消委会经调查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消费纠纷,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该公司则表示购买人已是满13周岁的消费者,就东莞的经济水平而言,一部一千多元的手机已不算贵重物品,该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购机时该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卡开户,已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及《未成年人入网所需提交资料的标准》规定进行了拍照留存比对稽核。按当前经济水平,难以认定13周岁年龄和智力与1000多元手机消费行为是否相适应,难以支持退货处理。但该公司承诺手机该手机的售后问题将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律师:8周岁以上民事行为不再受限制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刘箫音律师点评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幼龄儿童认知能力的不断增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8周岁,也是适用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作出的调整。

本案中,该公司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东莞这样一个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1000多元的消费不能说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因此,不支持退货是合理的。律师建议对于小孩消费,主要还是要加强家庭成员沟通和监督,防止小孩乱消费、高消费。

编辑: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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