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佛山一房主被判赔偿83万元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闻 发表时间:2018-03-30 14:22

金羊网记者 张闻

通讯员 吕慧敏 梁启星

佛山的刘女士在去年年初就看中了一套房产,在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后,本想着不久就能住进新房,却不料对方一通电话告知刘女士拒绝继续出卖房产。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合计150万余元。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需向刘女士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83万余元。

烦心事:

购置二手房却遭毁约

去年年初,佛山的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介绍看中了位于禅城区的一套面积约148平方的二手房产。在与房主梁小姐进行沟通协商后,双方同意以138万元成交该套房产。2017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条款中清楚列明“卖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

合同签订3天后,刘女士和丈夫袁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随后支付给房主定金10万元。2017年4月11日,银行方向刘女士夫妇出具同意贷款意向书。然而没想到的是,房主梁小姐此时却突然“变卦”了。原来,梁小姐并没有如期向房产原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甚至在与刘女士的电话通话中表示,自己不愿意继续出售名下的房产了。

这令刘女士十分生气,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夫妇随后将梁小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梁小姐还需赔偿两人经济损失共计150万余元(包括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房屋差价损失等)。此外,刘女士还向法院申请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判决:

卖方应赔偿83万元

庭上,刘女士夫妇称,涉案房产双方甚至已经在去年5月5日就涉案房产完成网签手续。但是,隔天梁小姐却打电话表示,因房价上涨不愿出卖,单方面终止了涉案房产的交易。“这样的行为已经是明显违约行为”,刘女士夫妇认为。

然而,梁小姐否认自己是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其辩称,刘女士夫妇在交易中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经营性贷款抵押,故房屋因抵押问题无法过户的过错并非自己单方的。其次,刘女士夫妇提供的网签合同按规定需买卖双方一同办理,但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该网签无效。再者,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来确定,不应再进行损失评估,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最多也是合同约定的成交总价的10%,刘女士主张的27.6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涉案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2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梁小姐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但其一直未提出申请,已构成违约。另外,刘女士提供的2017年5月6日双方通话录音显示,梁小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按合同价款履行合同,该行为亦已构成违约。故刘女士一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刘女士主张的27.6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其适用条件是买方出资赎契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由于该案房产交易约定为卖方出资赎契,故不适用上述违约责任。

至于刘女士诉请的房屋差价损失,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梁小姐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同时刘女士夫妇主张的中介费和评估费用也获支持。但对于刘女士夫妇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上述已支持的费用足以弥补刘女士夫妇的实际损失,因此梁小姐无需额外再支付1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梁小姐需赔偿的数额为83万余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梁小姐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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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佛山一房主被判赔偿83万元

金羊网  作者:张闻  2018-03-30

金羊网记者 张闻

通讯员 吕慧敏 梁启星

佛山的刘女士在去年年初就看中了一套房产,在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后,本想着不久就能住进新房,却不料对方一通电话告知刘女士拒绝继续出卖房产。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合计150万余元。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需向刘女士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83万余元。

烦心事:

购置二手房却遭毁约

去年年初,佛山的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介绍看中了位于禅城区的一套面积约148平方的二手房产。在与房主梁小姐进行沟通协商后,双方同意以138万元成交该套房产。2017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条款中清楚列明“卖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

合同签订3天后,刘女士和丈夫袁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随后支付给房主定金10万元。2017年4月11日,银行方向刘女士夫妇出具同意贷款意向书。然而没想到的是,房主梁小姐此时却突然“变卦”了。原来,梁小姐并没有如期向房产原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甚至在与刘女士的电话通话中表示,自己不愿意继续出售名下的房产了。

这令刘女士十分生气,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夫妇随后将梁小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梁小姐还需赔偿两人经济损失共计150万余元(包括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房屋差价损失等)。此外,刘女士还向法院申请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判决:

卖方应赔偿83万元

庭上,刘女士夫妇称,涉案房产双方甚至已经在去年5月5日就涉案房产完成网签手续。但是,隔天梁小姐却打电话表示,因房价上涨不愿出卖,单方面终止了涉案房产的交易。“这样的行为已经是明显违约行为”,刘女士夫妇认为。

然而,梁小姐否认自己是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其辩称,刘女士夫妇在交易中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经营性贷款抵押,故房屋因抵押问题无法过户的过错并非自己单方的。其次,刘女士夫妇提供的网签合同按规定需买卖双方一同办理,但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该网签无效。再者,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来确定,不应再进行损失评估,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最多也是合同约定的成交总价的10%,刘女士主张的27.6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涉案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2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梁小姐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但其一直未提出申请,已构成违约。另外,刘女士提供的2017年5月6日双方通话录音显示,梁小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按合同价款履行合同,该行为亦已构成违约。故刘女士一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刘女士主张的27.6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其适用条件是买方出资赎契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由于该案房产交易约定为卖方出资赎契,故不适用上述违约责任。

至于刘女士诉请的房屋差价损失,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梁小姐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同时刘女士夫妇主张的中介费和评估费用也获支持。但对于刘女士夫妇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上述已支持的费用足以弥补刘女士夫妇的实际损失,因此梁小姐无需额外再支付1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梁小姐需赔偿的数额为83万余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梁小姐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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