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迷你KTV因"外表长得太像"被判侵犯著作权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4-19 07:14

同是小型练歌房 因外表长得太像 判聆哒m inik 赔咪哒minik200万

金羊网讯记者董柳,通讯员夏江丽、付斌报道:不少大型商场都有小型练歌房,供消费者一展歌喉。然而,“咪哒minik”告了“聆哒m inik”,指控后者跟其“外表长得太像”。昨日下午,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宣判,“聆哒m inik”被判赔偿“咪哒minik”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2017年7月,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起诉称,其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以下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咪哒minik”投放市场后,销售到了全国30多个大中小城市,经过不断宣传和推广,咪哒minik已经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但被告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艾美公司据此起诉微狗公司等四名被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四名被告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艾美公司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聆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方面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微狗公司等被告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聆哒minik”产品已构成对艾美公司“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足以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聆哒minik”产品与“咪哒minik”产品是同类产品,“聆哒minik”产品在相同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足以让人误认为“聆哒minik”是原告的“咪哒minik”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微狗公司等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专家陪审员:

模仿太明显 难免吃官司

判后,该案合议庭成员、专家陪审员——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谢惠加说,虽然案件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但目的并不在于保护业务模式本身,而是由于被告个别图案与原告非常近似,明显有模仿的行为,且对原告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商家在开展此类迷你KTV业务时,要注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促进该类业务的蓬勃健康发展。

·董柳 夏江丽 付斌·

编辑:木东
数字报

国内首例!迷你KTV因"外表长得太像"被判侵犯著作权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04-19

同是小型练歌房 因外表长得太像 判聆哒m inik 赔咪哒minik200万

金羊网讯记者董柳,通讯员夏江丽、付斌报道:不少大型商场都有小型练歌房,供消费者一展歌喉。然而,“咪哒minik”告了“聆哒m inik”,指控后者跟其“外表长得太像”。昨日下午,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宣判,“聆哒m inik”被判赔偿“咪哒minik”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2017年7月,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起诉称,其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以下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咪哒minik”投放市场后,销售到了全国30多个大中小城市,经过不断宣传和推广,咪哒minik已经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但被告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艾美公司据此起诉微狗公司等四名被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四名被告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艾美公司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聆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方面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微狗公司等被告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聆哒minik”产品已构成对艾美公司“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足以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聆哒minik”产品与“咪哒minik”产品是同类产品,“聆哒minik”产品在相同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足以让人误认为“聆哒minik”是原告的“咪哒minik”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微狗公司等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专家陪审员:

模仿太明显 难免吃官司

判后,该案合议庭成员、专家陪审员——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谢惠加说,虽然案件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但目的并不在于保护业务模式本身,而是由于被告个别图案与原告非常近似,明显有模仿的行为,且对原告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商家在开展此类迷你KTV业务时,要注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促进该类业务的蓬勃健康发展。

·董柳 夏江丽 付斌·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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