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怨护士服务态度不好 出手掌掴致其耳膜穿孔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5-08 07:45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波、吴博雅报道:认为护士态度不好,掌掴护士,把护士打成左耳膜穿孔,打工仔魏某青为此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受伤护士余某随后将其告上法院,被要求赔偿共17653元。黄埔区法院昨日通报称,该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魏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赔偿3800元给余某,其中3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放

护士被掌掴 心灵受创伤

余某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院区急诊科固定编制职工。

去年4月20日上午,时年32岁的魏某青在工地打工受伤,到黄埔区开创大道岭南医院就医,在医院急诊观察室2楼护士站里,他认为护士态度不好,一怒之下打了护士余某一个耳光,刚好打在左耳部位,致使余某的左耳膜穿孔(现暂时失聪),经法医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据此对魏某青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余某认为,因魏某青的侵权行为致使其耳膜受伤,耳朵失聪,并为此在岭南医院治疗,在家休息养病,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魏某青事后毫无反悔,给其留下了心灵创伤,影响到日后的工作。为此,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青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7653元。

余某称,受伤后其住院三天,由于是医院员工故未办理入院手续,期间由家人进行护理,所主张的住宿费是家人住宿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明护理费、住宿费支出的证据。她还提供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开具的《休假证明》显示,余某为此共休病假10天。

法院判决

打人行为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魏某青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青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将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缺席审判。法院审理后指出,魏某青掌掴余某,致使余某左耳膜受损,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余某请求的各项赔偿,黄埔区法院核定认为:因余某为医院事业编制职员,其未能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对于其要求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余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住院及护理的事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耳朵作为人类重要的听觉器官,考虑余某在此次事件中造成“左耳膜穿孔”的后果,确须加强营养以保证耳朵恢复正常功能,故对余某所酌定营养费5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余某受伤需要就医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支出,余某所酌定的交通费300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余某诉请的住宿费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亦未能举证证明住宿费为必要开支,故法院不予支持;医生护士作为一线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理应受到全社会尊重和爱护,魏某青掌掴余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伤害余某的身体健康,更是打击了如余某这些在医疗行业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的热情和信心,进而影响医患关系,余某称其因此留下心理创伤,诉请魏某青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记者昨日从法院了解到,魏某青自打人被行政拘留后就下落不明,该判决目前处于公告期中,暂未生效。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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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怨护士服务态度不好 出手掌掴致其耳膜穿孔

金羊网2018-05-08 07:45:49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波、吴博雅报道:认为护士态度不好,掌掴护士,把护士打成左耳膜穿孔,打工仔魏某青为此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受伤护士余某随后将其告上法院,被要求赔偿共17653元。黄埔区法院昨日通报称,该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魏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赔偿3800元给余某,其中3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放

护士被掌掴 心灵受创伤

余某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院区急诊科固定编制职工。

去年4月20日上午,时年32岁的魏某青在工地打工受伤,到黄埔区开创大道岭南医院就医,在医院急诊观察室2楼护士站里,他认为护士态度不好,一怒之下打了护士余某一个耳光,刚好打在左耳部位,致使余某的左耳膜穿孔(现暂时失聪),经法医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据此对魏某青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余某认为,因魏某青的侵权行为致使其耳膜受伤,耳朵失聪,并为此在岭南医院治疗,在家休息养病,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魏某青事后毫无反悔,给其留下了心灵创伤,影响到日后的工作。为此,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青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7653元。

余某称,受伤后其住院三天,由于是医院员工故未办理入院手续,期间由家人进行护理,所主张的住宿费是家人住宿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明护理费、住宿费支出的证据。她还提供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开具的《休假证明》显示,余某为此共休病假10天。

法院判决

打人行为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魏某青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青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将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缺席审判。法院审理后指出,魏某青掌掴余某,致使余某左耳膜受损,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余某请求的各项赔偿,黄埔区法院核定认为:因余某为医院事业编制职员,其未能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对于其要求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余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住院及护理的事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耳朵作为人类重要的听觉器官,考虑余某在此次事件中造成“左耳膜穿孔”的后果,确须加强营养以保证耳朵恢复正常功能,故对余某所酌定营养费5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余某受伤需要就医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支出,余某所酌定的交通费300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余某诉请的住宿费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亦未能举证证明住宿费为必要开支,故法院不予支持;医生护士作为一线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理应受到全社会尊重和爱护,魏某青掌掴余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伤害余某的身体健康,更是打击了如余某这些在医疗行业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的热情和信心,进而影响医患关系,余某称其因此留下心理创伤,诉请魏某青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记者昨日从法院了解到,魏某青自打人被行政拘留后就下落不明,该判决目前处于公告期中,暂未生效。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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