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自家房屋致邻居房屋损坏 被判赔偿逾13万元
金羊网讯记者杨桂荣、通讯员罗倩琳报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间因建房发生了纠纷怎么办?5月7日,禅城法院向社会公开一起因房屋改建导致邻居墙体开裂的案件,判决建房屋主王某支付房屋维修费135417元。
据该案庭审记录显示,陈某的房屋于1989年10月兴建,层数为二层。陈某表示,1991年房屋建成入住后,使用状况良好。1995年11月25日,陈某的邻居王某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建房许可证,经批准王某将房屋改建成四层半。
陈某认为,在王某拆除旧屋并扩建后,自己房屋的屋顶及墙壁开始逐步出现不同程的裂痕、缝隙、房屋倾斜和地面下沉等损坏现象。2016年10月,经建筑物鉴定检测公司鉴定,认为陈某房屋出现的向东倾斜、东侧地面下沉、房屋北墙东侧出现的东高西低以及竖向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由王某建房导致的。
此后,陈某表示自己多次想与王某协商房屋的损坏赔偿问题,但王某均不予理睬。2017年4月,陈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其支付房屋损害修复造价费、司法鉴定费和涉案房屋修复期间其不能正常入住、房屋空置及另行租赁房屋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陈某认为,王某作为后建者,在建房时未对相邻房屋的安全尽到谨慎防范义务,其建房行为是导致自己房屋受损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向自己支付房屋损害修复费。
而王某则辩称,自己的房屋是1993年开建的,而陈某的房屋在河边,地基受河水冲刷影响较大。另外,陈某的房屋没有设计图纸,且使用了20多年,受时间影响,房屋自然会有下沉现象。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提出对涉案房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陈某和王某双方选定由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的损害修复造价为169271.25元。陈某为上述鉴定缴纳了鉴定费18927.12元。
据该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陈某的房屋出现损坏,经司法鉴定,其房屋出现的向东倾斜以及东侧地面下沉,还有房屋北墙东侧出现的东高西低以及竖向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由王某建房导致的。经评估,涉案房屋的损坏修复造价为169271.25元。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向陈某赔偿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王某建房是导致陈某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法院据此酌定王某应承担房屋修复费用的80%即135417元,陈某诉请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此外,因涉案房屋的损坏主要由王某建房造成,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用18927.12元由王某负担。
关于陈某诉请的涉案房屋修复期间其不能正常入住、房屋空置及另行租赁房屋的损失的问题,该案法官表示,陈某诉请的上述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房屋维修费135417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