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没抚养我我就不用付赡养费? 老母告上法庭,赢了!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5-13 13:1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今天是母亲节。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世间最无私的爱,莫过于父母对孩子的爱。呱呱坠地,嗷嗷待哺的孩子,得到父母细致入微的照顾,慢慢长大成人,同时,父母在岁月的打磨中白了鬓角、累弯了腰,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当父母年迈体弱需要照顾时,作为儿女理应赡养父母,这既是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但是现实中,父母年迈体弱却被子女视为累赘,老无所依。

54岁的张某连(法定监护人是其女儿小薇),育有两儿一女,1990年张某连离婚,当时大儿子阿龙3岁,法院判决大儿子归父亲抚养,小儿子阿伟和女儿小薇归张某连抚养,但是实际上只有女儿跟随她生活。

离婚后张某连即患上精神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均需要人护理。张某连自2013年4月起在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因子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遂上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及拖欠的医疗费等。

儿子阿龙辩称,我们是由父亲养大,母亲在有经济能力的时候,从来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目前我已组建家庭,育有一子,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

儿子阿伟辩称:法院将我判给母亲抚养,但是母亲没有执行法院判决,我处于被抛弃状态。我年幼时不抚养,等我有经济能力来,让我来赡养,很不合理。且我育有2个女儿,收入不高,生活负担重,无力承担赡养费。

二人均表示,对母亲纵火烧毁房子导致的赔偿款,是监护人监护不力,与我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

女儿小薇表示,工资不高,还未成家,且已承担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依法履行其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能以生活困难为由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指出,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提出的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请,应视原告是否生活困难及是否有特殊需要等情况酌定。原告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并且没有经济来源,三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根据三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原告的治疗及生活需要,并参考广州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法院酌定被告阿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阿伟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小薇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50元。原告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4594.81元,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每人负担1531.6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龙、阿伟、小薇每人支付原告医疗费1531.6元;被告阿龙、阿伟每人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小薇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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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没抚养我我就不用付赡养费? 老母告上法庭,赢了!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05-13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今天是母亲节。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世间最无私的爱,莫过于父母对孩子的爱。呱呱坠地,嗷嗷待哺的孩子,得到父母细致入微的照顾,慢慢长大成人,同时,父母在岁月的打磨中白了鬓角、累弯了腰,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当父母年迈体弱需要照顾时,作为儿女理应赡养父母,这既是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但是现实中,父母年迈体弱却被子女视为累赘,老无所依。

54岁的张某连(法定监护人是其女儿小薇),育有两儿一女,1990年张某连离婚,当时大儿子阿龙3岁,法院判决大儿子归父亲抚养,小儿子阿伟和女儿小薇归张某连抚养,但是实际上只有女儿跟随她生活。

离婚后张某连即患上精神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均需要人护理。张某连自2013年4月起在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因子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遂上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及拖欠的医疗费等。

儿子阿龙辩称,我们是由父亲养大,母亲在有经济能力的时候,从来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目前我已组建家庭,育有一子,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

儿子阿伟辩称:法院将我判给母亲抚养,但是母亲没有执行法院判决,我处于被抛弃状态。我年幼时不抚养,等我有经济能力来,让我来赡养,很不合理。且我育有2个女儿,收入不高,生活负担重,无力承担赡养费。

二人均表示,对母亲纵火烧毁房子导致的赔偿款,是监护人监护不力,与我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

女儿小薇表示,工资不高,还未成家,且已承担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依法履行其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能以生活困难为由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指出,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提出的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请,应视原告是否生活困难及是否有特殊需要等情况酌定。原告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并且没有经济来源,三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根据三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原告的治疗及生活需要,并参考广州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法院酌定被告阿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阿伟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小薇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50元。原告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4594.81元,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每人负担1531.6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龙、阿伟、小薇每人支付原告医疗费1531.6元;被告阿龙、阿伟每人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小薇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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