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载最高罚2000元 一年内被罚三次将被销证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增设监控录音
出租车拒载问题,未来或有铁腕整治。5月22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根据意见稿,出租车拟增设视频监控及录音。对于拒载问题,不仅对企业、司机进行“双罚制”(企业最高罚1000元,司机最高罚2000元),同时规定司机在一年内因拒载等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将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新快报记者沈逸云/文 毕志毅/摄
关键词:管理
信用信息将作为准入退出依据
2016年,国家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类。由于立法程序,《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虽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但实际上是对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现行条例”)的修订。
相比现行条例,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市区两级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外围五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的管理由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为发放许可和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新增了“信用管理”,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企业和司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其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吊销相应证件。同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严重的进行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主体名单。
关键词:运力
建立全市运力动态监测机制
根据统计,广州每万人拥有的巡游出租车为16辆,低于北京、上海的31.7辆、20.3辆,高于深圳的14.2辆。北上广深人均出租车保有量均远低于国外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城市。出租车数量管制衍生“打车难”问题,对其采取动态管理的声音越来越多。
此次意见稿虽保留了出租车数量管制的做法,但明确要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根据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机制,每年对市场供求状况、城乡交通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等情况进行评估。
运力指标投放要根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运力动态监测评估结果拟定,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数量、期限、经营方式、经营区域等内容。然而,对于企业通过司机交固定份子钱转嫁风险的问题,意见稿仅作出较为模糊的规定:鼓励出租车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关键词:许可
出租车司机要有三年以上驾龄
此次意见稿一大亮点,是在车辆许可条件中增添了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规定车辆应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令人关注的是,相比现行条例,意见稿对于出租车司机的条件“门槛”有所变更。在年龄上,现行规定,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而意见稿则与延迟退休的趋势相结合,改为“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意见稿对于司机驾龄规定,则是由现行条例的“一年以上驾龄”,改为“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准入门槛抬高,有人担心是否会加剧出租车司机的“缺口”问题。
对此,市法制办解释,根据2016年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该从业资格考试为全国通用,即司机在获取资格后,到其他地方开出租车只要参加区域考试即可。广州将驾龄从1年改为3年,是出于全国一致性的考虑,避免“低洼效应”。
同时,对于司机的各项“记录”,意见稿由现行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增加明确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关键词:服务
有六种情况出租车司机可拒载
“运营服务”一章是本次意见稿的重头戏。比起现行条例,意见稿强化了出租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如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每月都要组织全员培训;建立并落实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等。
然而,公众更关注的是对司机的服务规范。意见稿在现行条例基础上进行细化:如因交接班、车辆设备故障、驾驶员用餐或者休息等原因暂停运营的,应在空车标志上放置暂停运营标志,否则罚款500元至1000元;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以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否则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于此次拟增设视频监控及录音,意见稿也作出规定,司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等服务设施,否则将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需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除以下6种情形外,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乘客的要求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上下客的;乘客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乘客不愿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车费的;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辆设施,经劝阻无效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不配合驾驶员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的。
关键词:处罚
拒载加载实行企业司机“双罚制”
乘客的打车体验满意度,除了关乎司机个人的服务质量外,更与承运方即企业的管理监督挂钩。此次意见稿在相关法律责任上,不仅明确对司机个人服务行为不规范的处罚,更有对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力的处罚,采取“双罚制”。
意见稿称,企业有驾驶员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对企业处每宗500元至1000元罚款。
此外,记者发现,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最关注的司机拒载、绕路、加载、中途停载等问题,意见稿对司机的罚款从现行的500元-1000元增加到500元-2000元。
值得强调的是,意见稿增设了严重违法和失信的惩戒措施,明确“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换言之,出租车司机在一年内拒载、绕路等被罚三次,将被吊销证件。而被吊销者,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温馨贴士
如遇以下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一)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
(三)驾驶员拒绝接受电子支付的;
(四)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五)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六)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七)除上述6种拒载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
(八)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
意见反馈渠道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今年5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途径如下:
(一)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二)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三)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四)传真:83125287;
(五)电子邮箱:gzl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