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母子交通事故受伤 案没审完法院先准许执行赔偿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夏江丽侯湘莹报道:先审判,后执行,是司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近日在贺某诉黄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据介绍,这是全省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作出的首宗先予执行案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母子受伤案没审完要求先执行
麦某驾电动车携带未成年的儿子贺某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麦某、贺某母子俩受伤,其中贺某左腿畸形缩短,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6月8日,麦某及贺某分别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时,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赔偿医疗费10809.63元及残疾赔偿金75368.6元。
法院依法准许后被告主动履行
经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法院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先行赔偿原告7万元。
该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异议,已于7月3日主动履行完毕。
南沙法院率先出台相关操作细则
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以“标准统一为核心、调解前置为关键”,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实现各方共赢。目前,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结合实际已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道交纠纷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先予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请流程。《细则》提出,法院收到权利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应秉持审慎的原则,可结合侵权人、义务人的答辩意见,着重审查医疗费票据的姓名是否与受害人一致、核实救诊时间与事故发生是否一致、伤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保险关系是否成立等。必要时,法院应征求保险公司等义务人对先予执行申请的意见。
热点聚焦:案件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问:先予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