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在高速路“碰瓷”六次,索取财物1万余元获刑

来源: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发表时间:2018-08-01 15:00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郑洁莹,通讯员黄淑瑜、周泽锋报道:7月31日,惠州博罗法院对一起奔驰高速路“碰瓷”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勇、李某裕、朱某国去年7月份始,驾驶一辆悬挂粤B、粤S、粤L等多副假车牌的灰色奔驰小汽车,在潮莞高速、惠河高速上进行“碰瓷”,先后六次故意制造事故,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0元。

据了解,恶势力团伙通常以驾驶人单独出行且车窗前没有贴环保、保险等标志的车辆为作案目标。被告三人分工明确,一被告人负责开车、物色目标,以及留守车内随时准备接应逃窜;坐在后座的其余被告二人则在被害目标确定后通过螺丝帽等砸向目标车辆、用事先准备好的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等手段制造事故假象,进而与被害人“协商”,要求被害人与其“私了”,勒索钱财。“碰瓷”成功,则被告三人会在事后按比例瓜分勒索钱款。面对态度坚定要报保险、报警处理的被害人,他们便以言语威胁、恐吓,恐吓不成就以“没时间在这里耗”为借口迅速逃离现场。

据审理查明事实,博罗法院认为,被告三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勒索钱财在高速路上实施犯罪,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被告三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勇、李某裕、朱某国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被告人的人民币14370元、港币187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编辑:冯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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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在高速路“碰瓷”六次,索取财物1万余元获刑

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2018-08-01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郑洁莹,通讯员黄淑瑜、周泽锋报道:7月31日,惠州博罗法院对一起奔驰高速路“碰瓷”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勇、李某裕、朱某国去年7月份始,驾驶一辆悬挂粤B、粤S、粤L等多副假车牌的灰色奔驰小汽车,在潮莞高速、惠河高速上进行“碰瓷”,先后六次故意制造事故,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0元。

据了解,恶势力团伙通常以驾驶人单独出行且车窗前没有贴环保、保险等标志的车辆为作案目标。被告三人分工明确,一被告人负责开车、物色目标,以及留守车内随时准备接应逃窜;坐在后座的其余被告二人则在被害目标确定后通过螺丝帽等砸向目标车辆、用事先准备好的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等手段制造事故假象,进而与被害人“协商”,要求被害人与其“私了”,勒索钱财。“碰瓷”成功,则被告三人会在事后按比例瓜分勒索钱款。面对态度坚定要报保险、报警处理的被害人,他们便以言语威胁、恐吓,恐吓不成就以“没时间在这里耗”为借口迅速逃离现场。

据审理查明事实,博罗法院认为,被告三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勒索钱财在高速路上实施犯罪,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被告三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勇、李某裕、朱某国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被告人的人民币14370元、港币187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编辑:冯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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