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司机撞人致死亡,车主竟教唆逃逸
金羊网讯 记者杨再睿、通讯员茂交宣报道:8月3日,记者从茂名市交警部门获悉,7月15日发生在茂名市S280省道茂名市辖的一起撞车逃逸事故已经告破,肇事司机被抓归案。令人意外的是,该起肇事逃逸,竟然车主教唆司机所为。
7月15日凌晨5时许,S280省道208KM+800M处发生一起小汽车追尾碰撞电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汽车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交警侦查部门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排查监控视频,深挖线索,最终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司机林某就是当日驾车肇事逃逸的当事人。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7月19日,驾驶员林某最终归案。
到案后,驾驶员林某交代,自己当日凌晨驾驶粤K26M**小汽车沿S280省道由水东往茂名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区袂花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吴某兴驾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造成吴某兴当场死亡。肇事后,林某逃离现场。
在审问司机林某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当日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车主竟然教唆司机林某逃离事故现场,原来案情并非如此简单,还有漏网之鱼未有到案!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对车主陈某进行了传唤。
8月1日,交警侦查人员对车主陈某进行了突击询问,陈某对自己当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林某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主陈某教唆司机林某逃离现场,应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目前,司机林某、车主陈某两人均已被交警部门刑拘。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一念之差选择逃逸的话,从离开的那一刻开始,也踏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茂名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受访时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刑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