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没有财产,只有烂命一条” 广州首宗拒执罪宣判
被告人被判刑六个月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执行案件终结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赖债人没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9月5日)宣判称,广州市首宗拒执罪自诉案件,经审理后于近日宣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后,被告人许某表示上诉。
车主车辆私下被转租,占有人拒不返还
2015年,朱某找到自诉人高某租车。谁料,朱某在未得到高某的同意下,通过假冒高某签名的方式,将车私自租给了被告人许某。高某在知道自己车子被转租给他人后,找到朱某和被告人许某要车,却遭到此二人的拒绝。为要回车辆,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车辆和相应行驶证;朱某应支付租金6100元;朱某、许某应向高某支付车辆使用费,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朱某、许某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每月付6000元。对此,许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车主提起刑事自诉,反遭占有人倒打一耙
虽然高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朱某、许某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的车依然在许某处。2017年3月13日,自诉人高某向天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查朱某和许某各自的存款、车辆和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自诉人高某向天河法院提起对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自诉。高某表示,“在法院终结执行以后,我先后向派出所提出控告,但没有被接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追究朱某和许某的刑事责任。我希望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请法院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表示,“我在去年7月份之前就联系过高某,让他到饶平取车,但他要我付使用费,我说我没钱,高某就不愿意取车。我确实没有钱,是没能力履行,并不是拒不履行。手机软件短信提醒过我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查征信的时候,也被显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我老家信号不好,可能忙音了。”
对于许某的狡辩,高某无法接受,“在庭后以及强制执行时,我多次打电话都打不通。我老婆在案件执行时曾发短信给许某,他不肯还车,扬言‘法院想强制执行就执行,反正我目前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烂命一条’。他说,如果我给他钱,他才愿意还。案件在执行阶段的时候,许某不告诉我车停在哪,现在我请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他才电话联系说还车,但还只是发了车辆停放的地址,让我们过去饶平拿车,他不是真的想还车。”
法院:赖债者情节严重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早已得知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其控制涉案车辆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该车辆对应的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之久,拒不返还。
涉案终审判决在2017年2月发生法律效力,许某供认其于2017年6月份得知被强制执行一事,于2017年9月通过查询征信得知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虽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被告人许某的再审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仍拒不执行。2018年1月,许某返还车辆及行驶证,但至今未支付相应的车辆使用费。
被告人许某告知自诉人车辆停放地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许某以其本人居住地就近为由将该车停在广东饶平,而本案纠纷判决、强制执行地、涉案车辆登记地以及自诉人高某居住地均在广东广州,两地相距数百公里,其未经协商,只单方告知车辆停放地点,显然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对应的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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