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陷阱重重风险多多 检察官借你一双“法眼”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熊焕 发表时间:2018-11-10 07:39

2016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起诉“双十一”期间涉网络购物犯罪案96件189人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熊焕

每次“双十一”前后,网购这张网总能网住一批犯罪分子。

笔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6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双十一”期间涉网络购物犯罪案件66件184人,起诉96件189人。

检察官介绍,近年来,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涉网络购物的犯罪行为也变得愈发新颖和隐蔽:有人提前布局,先行大量低价购入假货,再在“双十一”期间提价销售;有人浑水摸鱼,发布内容虚假的促销活动,以招徕顾客……

A 低价买进假货 “双十一”借机高价卖出

敬某某和其妻子徐某某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服装厂。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捣毁了位于番禺区洛浦街的两处涉嫌制售假冒某注册商标品牌的手套、帽子等产品窝点,现场抓获售假人员徐某某等3人,缴获假冒该注册商标品牌的手套、帽子等产品达4000多个,涉案价值21万余元。

徐某某表示,涉案的这些商品是从网商渠道进的货。“我知道这些商品是假冒的,以前我们做过这个品牌的代理,觉得太贵没利润。因为国外有客户要这个牌子的货,所以明知是假冒还进货。”

徐某某还表示,她仓库里存放的这些产品是打算在“双十一”网购节那天通过网上渠道销售的。“具体价格要等‘双十一’那天看行情再定,全指手套13元/双,半指手套8.5元/双……上述假冒产品我都是从河北一个卖家那里购入,购进单价是手套半指8元/双、全指12元/双、帽子1.5元/顶。”

敬某某夫妻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双十一”期间,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会对自家商品进行降价销售,许多商品价格被降为全年甚至历史最低价,通过薄利多销去吸引那些对价格非常敏感的消费者购买,以此造就一批“爆款”“爆品”,创造良好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平时在该类平台上售假的商家也会大量囤货,并将自家假货售价提升到与正货接近的水平来销售图利。

B 名义上是刷单 转而用技术手段坑店家

据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涉网络购物犯罪的一大特点是刷单骗钱:“部分商家为了刺激消费,冲击销量,雇佣他人为其店铺刷单,以此制造好评的假象,犯罪分子趁机以雇佣他人刷单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刷单款项。”

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很是“高科技”,一般人看见这些作案手段都觉得烧脑。他们伪装成“刷单手”,利用黑客软件,采用虚假网络刷单交易的手段,骗取网店商家钱财。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宗诈骗案,案中的被告人饶某以帮网店刷交易量为由,先后诈骗500多名淘宝网店主。首先,其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购买该网店商品,当操作到付款页面时,饶某就会要求淘宝网店主远程控制饶某的电脑自行付款,当网店主远程操控饶某的电脑付款时,饶某的电脑因事先安装有各类黑客钓鱼软件,会将商家的网店付款页面自动替换成饶某的支付宝充值页面,并增加充值倍率5倍或10倍,即商家在自己的网店上购物付款200元,实际上已转账1000元或2000元至饶某的支付宝账号,诈骗金额10万余元。

C 促销热火朝天 细究起来竟然是大忽悠

在众商家热火朝天的促销中,一些商家浑水摸鱼,发布虚假促销活动信息招徕顾客。

检察官介绍,“双十一”期间,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甚至微信朋友圈中的各种促销打折活动此起彼伏,信息呈爆发式增长。不法商家便是利用平台在此期间监管部门触角难以完全覆盖如井喷一般的商品促销活动的契机,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中,微信朋友圈因其以熟人社交圈为主,并非严格意义的购物平台,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因此容易成为假货虚假促销活动的重灾区。

陈某是广州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老板。他的仓库里有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鞋子近4000双,还有其它工厂生产的鞋子1000多双。自2017年6月收购回鞋子后,陈某就“很卖力”地销售假鞋,他不仅通过QQ群和朋友介绍等方式售卖假鞋,还在微信朋友圈开展所谓销售品牌高端鞋全部“出厂价”“批发价”“活动仅限三天”等字眼为幌子的促销活动,在“双十一”期间销售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品牌鞋履。“我清楚存储销售的货物是假冒商品。”落网后他说。

D 消费观念不正 许多人正品消费意识弱

“有些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不健康。”这是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在对2016年以来该院批捕的17件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案分析后得出的其中一个结论。该院指出,一方面,网络购物方式简单,相对于实体店价格更实惠,这一购物方式对大众而言具有较强吸引力,消费者往往因低价、返现、赠品而掉入消费陷阱。另一方面,投机心理也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把柄。

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称,目前社会公众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正品消费意识不强的问题。这表现在许多消费者“乐于”购买价格相对便宜、不影响日常使用、所谓性价比高的“山寨”产品,知假买假现象广泛存在,强大的买方需求助长了假冒产品的滋生和流通。也有部分消费者崇尚名牌、奢侈品,囿于自身经济条件、假冒产品的低价诱惑,选择相信有价格优势的海淘、代购的所谓正品,发现被骗后,考虑到维权成本没有积极投诉,而是选择自认倒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商售假的歪风邪气。

检察官看法

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

助长了网购侵权行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蔡莹莹介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每年参加“双十一”网购活动的人数比较多,地域分布也很广泛。由于商家的商户信息、产品信息等是否真实消费者较难核实,这导致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旦出现犯罪行为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涉及网络的犯罪大都是侵财类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很多商品的价格并不高,这也增加了取证打击难度”。

蔡莹莹还介绍,网络店铺运营成本相对较低,侵权代价较低。以网店为例,如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即勒令侵权产品下架,或立刻关闭涉嫌假冒专利的商店,但极少会查找侵权行为的源头。微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更加难以监管,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店或微商侵权行为的泛滥。

蔡莹莹说,除了依法对网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外,对于卖方来说,在守法经营的同时,还要诚信经营,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一旦碰到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要保存证据、主动报警,不要跟犯罪分子妥协。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对购买的商品有一定的了解,不要盲目贪小便宜,另外建议到一些大型购物平台、有第三方监管账户的网购平台交易。

“消费者的消费心态也要端正。很多时候大家说‘便宜没好货’,虽然说得有些绝对,但如果一件商品明显低于市场价,商品的真伪就要打一个问号了,过度贪小便宜、图低价,往往会导致买到假货。”蔡莹莹说。

关注

海外代购与走私犯罪界限在哪儿?

近年来,一些市民瞄准了“洋货”,海外代购是重要渠道。但现实中,不少人却因海外代购被认定为走私犯罪进而被判刑。那么,海外代购与走私犯罪的界限在哪儿?

蔡莹莹说,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或犯罪取决于代购后是否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在机场等出入境地段都设有海关机构,如果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其行为就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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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陷阱重重风险多多 检察官借你一双“法眼”
金羊网  作者:董柳、熊焕  2018-11-10

2016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起诉“双十一”期间涉网络购物犯罪案96件189人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熊焕

每次“双十一”前后,网购这张网总能网住一批犯罪分子。

笔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6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双十一”期间涉网络购物犯罪案件66件184人,起诉96件189人。

检察官介绍,近年来,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涉网络购物的犯罪行为也变得愈发新颖和隐蔽:有人提前布局,先行大量低价购入假货,再在“双十一”期间提价销售;有人浑水摸鱼,发布内容虚假的促销活动,以招徕顾客……

A 低价买进假货 “双十一”借机高价卖出

敬某某和其妻子徐某某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服装厂。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捣毁了位于番禺区洛浦街的两处涉嫌制售假冒某注册商标品牌的手套、帽子等产品窝点,现场抓获售假人员徐某某等3人,缴获假冒该注册商标品牌的手套、帽子等产品达4000多个,涉案价值21万余元。

徐某某表示,涉案的这些商品是从网商渠道进的货。“我知道这些商品是假冒的,以前我们做过这个品牌的代理,觉得太贵没利润。因为国外有客户要这个牌子的货,所以明知是假冒还进货。”

徐某某还表示,她仓库里存放的这些产品是打算在“双十一”网购节那天通过网上渠道销售的。“具体价格要等‘双十一’那天看行情再定,全指手套13元/双,半指手套8.5元/双……上述假冒产品我都是从河北一个卖家那里购入,购进单价是手套半指8元/双、全指12元/双、帽子1.5元/顶。”

敬某某夫妻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双十一”期间,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会对自家商品进行降价销售,许多商品价格被降为全年甚至历史最低价,通过薄利多销去吸引那些对价格非常敏感的消费者购买,以此造就一批“爆款”“爆品”,创造良好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平时在该类平台上售假的商家也会大量囤货,并将自家假货售价提升到与正货接近的水平来销售图利。

B 名义上是刷单 转而用技术手段坑店家

据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涉网络购物犯罪的一大特点是刷单骗钱:“部分商家为了刺激消费,冲击销量,雇佣他人为其店铺刷单,以此制造好评的假象,犯罪分子趁机以雇佣他人刷单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刷单款项。”

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很是“高科技”,一般人看见这些作案手段都觉得烧脑。他们伪装成“刷单手”,利用黑客软件,采用虚假网络刷单交易的手段,骗取网店商家钱财。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宗诈骗案,案中的被告人饶某以帮网店刷交易量为由,先后诈骗500多名淘宝网店主。首先,其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购买该网店商品,当操作到付款页面时,饶某就会要求淘宝网店主远程控制饶某的电脑自行付款,当网店主远程操控饶某的电脑付款时,饶某的电脑因事先安装有各类黑客钓鱼软件,会将商家的网店付款页面自动替换成饶某的支付宝充值页面,并增加充值倍率5倍或10倍,即商家在自己的网店上购物付款200元,实际上已转账1000元或2000元至饶某的支付宝账号,诈骗金额10万余元。

C 促销热火朝天 细究起来竟然是大忽悠

在众商家热火朝天的促销中,一些商家浑水摸鱼,发布虚假促销活动信息招徕顾客。

检察官介绍,“双十一”期间,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甚至微信朋友圈中的各种促销打折活动此起彼伏,信息呈爆发式增长。不法商家便是利用平台在此期间监管部门触角难以完全覆盖如井喷一般的商品促销活动的契机,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中,微信朋友圈因其以熟人社交圈为主,并非严格意义的购物平台,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因此容易成为假货虚假促销活动的重灾区。

陈某是广州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老板。他的仓库里有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鞋子近4000双,还有其它工厂生产的鞋子1000多双。自2017年6月收购回鞋子后,陈某就“很卖力”地销售假鞋,他不仅通过QQ群和朋友介绍等方式售卖假鞋,还在微信朋友圈开展所谓销售品牌高端鞋全部“出厂价”“批发价”“活动仅限三天”等字眼为幌子的促销活动,在“双十一”期间销售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品牌鞋履。“我清楚存储销售的货物是假冒商品。”落网后他说。

D 消费观念不正 许多人正品消费意识弱

“有些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不健康。”这是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在对2016年以来该院批捕的17件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案分析后得出的其中一个结论。该院指出,一方面,网络购物方式简单,相对于实体店价格更实惠,这一购物方式对大众而言具有较强吸引力,消费者往往因低价、返现、赠品而掉入消费陷阱。另一方面,投机心理也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把柄。

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称,目前社会公众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正品消费意识不强的问题。这表现在许多消费者“乐于”购买价格相对便宜、不影响日常使用、所谓性价比高的“山寨”产品,知假买假现象广泛存在,强大的买方需求助长了假冒产品的滋生和流通。也有部分消费者崇尚名牌、奢侈品,囿于自身经济条件、假冒产品的低价诱惑,选择相信有价格优势的海淘、代购的所谓正品,发现被骗后,考虑到维权成本没有积极投诉,而是选择自认倒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商售假的歪风邪气。

检察官看法

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

助长了网购侵权行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蔡莹莹介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每年参加“双十一”网购活动的人数比较多,地域分布也很广泛。由于商家的商户信息、产品信息等是否真实消费者较难核实,这导致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旦出现犯罪行为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涉及网络的犯罪大都是侵财类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很多商品的价格并不高,这也增加了取证打击难度”。

蔡莹莹还介绍,网络店铺运营成本相对较低,侵权代价较低。以网店为例,如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即勒令侵权产品下架,或立刻关闭涉嫌假冒专利的商店,但极少会查找侵权行为的源头。微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更加难以监管,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店或微商侵权行为的泛滥。

蔡莹莹说,除了依法对网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外,对于卖方来说,在守法经营的同时,还要诚信经营,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一旦碰到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要保存证据、主动报警,不要跟犯罪分子妥协。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对购买的商品有一定的了解,不要盲目贪小便宜,另外建议到一些大型购物平台、有第三方监管账户的网购平台交易。

“消费者的消费心态也要端正。很多时候大家说‘便宜没好货’,虽然说得有些绝对,但如果一件商品明显低于市场价,商品的真伪就要打一个问号了,过度贪小便宜、图低价,往往会导致买到假货。”蔡莹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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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与走私犯罪界限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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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莹莹说,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或犯罪取决于代购后是否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在机场等出入境地段都设有海关机构,如果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其行为就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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