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误转账不归还,法院:属不当得利

来源:金羊网 作者:彭纪宁 发表时间:2019-03-05 17:47

金羊网讯 记者彭纪宁,通讯员谭耀广、牟玉春、周义钦报道:无论私人资金兑付,还是商务往来,转账前你即便仔仔细细核对了账户信息,可最终都有可能转错账户的情况。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手滑”而转错账的案件。
2018年12月8日,居住在广州的韦某与恩平市吴某曾有交易往来,韦某习惯用手机银行进行交易支付,因此其手机银行的收款人栏存有吴某的账户信息。在一次手机付款交易中由于操作失误,本打算将31275元转到交易对象的账户上,却错转到了吴某的银行账户上。原告韦某多次电话以及通过微信与被告吴某联系,吴某均未回应。无奈之下,韦某选择报警并向银行求助,但银行也无法联系上吴某。经过多日努力,吴某仍拒不接听电话,韦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被告吴某银行账户内的涉案资金。

江门恩平法院承办法官与吴某取得联系后,吴某坚称自己毫无过错,并对韦某的起诉行为表现得非常激动,称自己账户因上并没有那么多钱偿还,账户上的数十万存款已被冻结,只能凑到28000多元。庭审中,吴某承认了自己收到韦某因失误转入31275元的事实,但仍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足额返还上述款项。并声称其本人及其家庭因被起诉而遭受重大损失,并反过来要求原告向其作出赔偿。

恩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吴某获得原告韦某误转的31275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韦某。判决后,吴某在时限内向韦某足额返还了31275元。此外,由于被告吴某败诉,因此吴某仍需负担该案的诉讼费。

上海人何某鑫于2018年6月22日,使用工商银行转账,因在操作过程中输错卡号,将19619.89元转到用户为恩平市温某的工商银行卡中,何某鑫发现误转之后,马上与被告温某取得联系。

温某表示确实收到该笔钱,愿意协商返还。在微信联系中,温某直接问是否有“报酬”,何某鑫以表示愿意支付500元,但是温某并不满意,要价抬高到1000元,何某鑫本着早日拿回款项的目的,随后同意支付1000元。然而,到了准备支付的时候,温某又趁机抬价说1000元少了,何某鑫这次没有答应,温某此后便失去联系。无奈之下,何某鑫通过网上立案,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向恩平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温某退还不当得利19619.89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温某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主动联系何某鑫,并及时全部返还了错转款项。随后,原告何某鑫撤诉。

【法官说法】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得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获得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世界多国的通行做法,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操作失误转账转错人时,应沉着冷静,首先,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必要时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其次,注意留存证据,保存好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再者,沟通无效的,可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最后,尽量选择延时到账的转账操作(微信功能可设置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确认前务必核对清楚对方的信息。


编辑:杨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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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误转账不归还,法院:属不当得利
金羊网  作者:彭纪宁  2019-03-05

金羊网讯 记者彭纪宁,通讯员谭耀广、牟玉春、周义钦报道:无论私人资金兑付,还是商务往来,转账前你即便仔仔细细核对了账户信息,可最终都有可能转错账户的情况。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手滑”而转错账的案件。
2018年12月8日,居住在广州的韦某与恩平市吴某曾有交易往来,韦某习惯用手机银行进行交易支付,因此其手机银行的收款人栏存有吴某的账户信息。在一次手机付款交易中由于操作失误,本打算将31275元转到交易对象的账户上,却错转到了吴某的银行账户上。原告韦某多次电话以及通过微信与被告吴某联系,吴某均未回应。无奈之下,韦某选择报警并向银行求助,但银行也无法联系上吴某。经过多日努力,吴某仍拒不接听电话,韦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被告吴某银行账户内的涉案资金。

江门恩平法院承办法官与吴某取得联系后,吴某坚称自己毫无过错,并对韦某的起诉行为表现得非常激动,称自己账户因上并没有那么多钱偿还,账户上的数十万存款已被冻结,只能凑到28000多元。庭审中,吴某承认了自己收到韦某因失误转入31275元的事实,但仍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足额返还上述款项。并声称其本人及其家庭因被起诉而遭受重大损失,并反过来要求原告向其作出赔偿。

恩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吴某获得原告韦某误转的31275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韦某。判决后,吴某在时限内向韦某足额返还了31275元。此外,由于被告吴某败诉,因此吴某仍需负担该案的诉讼费。

上海人何某鑫于2018年6月22日,使用工商银行转账,因在操作过程中输错卡号,将19619.89元转到用户为恩平市温某的工商银行卡中,何某鑫发现误转之后,马上与被告温某取得联系。

温某表示确实收到该笔钱,愿意协商返还。在微信联系中,温某直接问是否有“报酬”,何某鑫以表示愿意支付500元,但是温某并不满意,要价抬高到1000元,何某鑫本着早日拿回款项的目的,随后同意支付1000元。然而,到了准备支付的时候,温某又趁机抬价说1000元少了,何某鑫这次没有答应,温某此后便失去联系。无奈之下,何某鑫通过网上立案,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向恩平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温某退还不当得利19619.89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温某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主动联系何某鑫,并及时全部返还了错转款项。随后,原告何某鑫撤诉。

【法官说法】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得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获得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世界多国的通行做法,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操作失误转账转错人时,应沉着冷静,首先,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必要时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其次,注意留存证据,保存好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再者,沟通无效的,可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最后,尽量选择延时到账的转账操作(微信功能可设置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确认前务必核对清楚对方的信息。


编辑:杨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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