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何晶 通讯员 张华、祝丽娟、翟珺报道: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在警方侦查阶段所作证言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在法庭上做了伪证。
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伪证罪分别判处四名证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指使四人作伪证的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聚餐后发生强奸案,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
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一共19名员工参与了这次聚餐,席间气氛非常热闹。一行人在晚餐之后觉得不够尽兴,于是前往附近的KTV娱乐,直到凌晨一伙人才渐渐散去。
第二天,女员工王某报警称,她遭到了公司经理马某的强奸。马某到案否认,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但王某表示,她在当晚的聚会上喝了很多酒,马某是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那么,当时王某到底有没有喝醉?为了证实这一关键事实,警方传唤了多名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试图还原当晚的情况。
当晚参加聚会的同事李某、张某、许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王某当晚喝了不少酒,离开娱乐场所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然而,2017年12月12日,当法庭依法传四名证人出庭作证时,四人的陈述却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截然不同,均表示王某离开KTV时并没有醉酒。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四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四人关于王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应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前后供述不一致,证人供认系受人指使
该案庭审后,证人林某、许某称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审中提供了虚假证词。由于四名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警方对该案展开了立案调查。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叫杨某。调查显示,在出庭前一天,杨某让四名证人早点到法院。在开庭当天中午,杨某告知许某在法院隔壁的某饭店碰头,后让四人作有利于马某的陈述,且在马某强奸案的关键点上,让四人回答被害人王某没有喝醉、喝得比较少等。待开完庭后,杨某又让四人至法院附近的咖啡店了解开庭情况,这一情况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件到了庭审阶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受被告人杨某指使,在马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时,对于该案有重要关系的被害人王某是否醉酒、事后表现等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导致该案不能顺利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经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林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李某、杨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而做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伪证犯罪会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且可能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