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侧翻不慎撞压儿子致死 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吴晓娴 发表时间:2019-04-15 09:04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吴晓娴 通讯员刘海玉 阳树新报道 近日,来穗务工的湖南省隆回籍男子阳某(化名)带着一面“为民办事 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 情深似海”的锦旗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鞠躬致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4月13日,记者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在一年多前,阳某驾车发生侧翻,副驾驶上的儿子被甩出车外,不幸被撞压致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经过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被甩出车外致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唯一的儿子阳某勇(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

  阳某勇从副驾驶室被甩出车外,被阳某自己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儿子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阳某依据保单向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不符合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随后,阳某、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阳某勇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时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

  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因此认为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从而驳回原告阳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找到新证据

  符合交强险理赔条件

  2018年11月26日,阳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想上诉要求改判。

  经审查,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刘海玉律师代理阳某、刘某诉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事宜。

  经深入了解,刘海玉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该案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阳某勇从车的副驾驶室被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随后,刘海玉协助阳某从湖南省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现场图》,以这两份新的证据,在上诉书中充分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的过程。

  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并充分论证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完全可以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受害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3月26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

编辑: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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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侧翻不慎撞压儿子致死 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吴晓娴  2019-04-15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吴晓娴 通讯员刘海玉 阳树新报道 近日,来穗务工的湖南省隆回籍男子阳某(化名)带着一面“为民办事 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 情深似海”的锦旗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鞠躬致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4月13日,记者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在一年多前,阳某驾车发生侧翻,副驾驶上的儿子被甩出车外,不幸被撞压致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经过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被甩出车外致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唯一的儿子阳某勇(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

  阳某勇从副驾驶室被甩出车外,被阳某自己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儿子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阳某依据保单向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不符合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随后,阳某、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阳某勇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时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

  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因此认为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从而驳回原告阳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找到新证据

  符合交强险理赔条件

  2018年11月26日,阳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想上诉要求改判。

  经审查,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刘海玉律师代理阳某、刘某诉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事宜。

  经深入了解,刘海玉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该案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阳某勇从车的副驾驶室被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随后,刘海玉协助阳某从湖南省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现场图》,以这两份新的证据,在上诉书中充分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的过程。

  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并充分论证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完全可以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受害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3月26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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