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指标也拿去租赁?广州法院:协议无效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18 15:23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阚倩报道:广州市实行车辆限购限行,购车指标已成为稀缺资源。一些无购车指标的人采取向有指标但不用车的人租赁指标的方法,以规避政府车辆调控政策。部分二手车从业机构看中这其中的利益,也发展起购车指标租赁业务。那么,购车指标租赁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又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本案入选广州法院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广州中院今天(4月18日)上午公布了这一案例。

车主私自出租购车指标

朱某是二手车车行人员,专门从事租用购车指标业务。2017年5月,陈先生与朱某约定,朱某租用陈先生名下的一个购车指标,租金可以按每年使用费4000元或按每次过户租金500元方式支付。朱某可反复使用该指标,也即该指标可使用在不同的车辆上,若按后者方式支付租金,则车辆每过户一次,就需要支付一次租金500元。陈先生声称未收取任何租金或使用费。

在签订上述协议的当天,朱某用陈先生名下的指标购置车辆。两人还协议,朱某应在陈先生要用指标时尽快归还。一年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要求归还指标,朱某拒不归还。

2018年5月,陈先生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用指标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指标。

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将其车辆指标租借给朱某,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

2018年11月,天河区法院判决,确认陈先生与朱某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朱某向陈先生返还车辆指标。陈先生与朱某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50%的诉讼费。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租赁购车指标有损公共利益 车户分离风险重重

办案法官表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物品,机动车所有权人与登记人的错位将导致在厘清责任主体、处理交通事故和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多方面的混乱,有损基本公共利益。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体现出如实登记对于机动车管理的基础性。

法官说,行政机关的设立及职权行使的本质就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实现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对行政机关管理的恶意规避最终损害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并非所有妨碍行政管理的行为都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效力。但若该行为损害的是行政机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根本利益,从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用车辆指标租赁的形式,恶意规避行政管理,违反行政机关对稀缺资源分配的管理秩序,损害的正是机动车管理的基本制度。

另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将收回申请人已配置的指标,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此类申请人的指标申请。除此之外,由于登记人不实际控制车辆,车辆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等,登记车主都无从控制。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登记人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双方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该类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而对于实际所有人来说,若登记人恶意抵押车辆或陷入债务诉讼被查封,其车辆实际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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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指标也拿去租赁?广州法院:协议无效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18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阚倩报道:广州市实行车辆限购限行,购车指标已成为稀缺资源。一些无购车指标的人采取向有指标但不用车的人租赁指标的方法,以规避政府车辆调控政策。部分二手车从业机构看中这其中的利益,也发展起购车指标租赁业务。那么,购车指标租赁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又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本案入选广州法院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广州中院今天(4月18日)上午公布了这一案例。

车主私自出租购车指标

朱某是二手车车行人员,专门从事租用购车指标业务。2017年5月,陈先生与朱某约定,朱某租用陈先生名下的一个购车指标,租金可以按每年使用费4000元或按每次过户租金500元方式支付。朱某可反复使用该指标,也即该指标可使用在不同的车辆上,若按后者方式支付租金,则车辆每过户一次,就需要支付一次租金500元。陈先生声称未收取任何租金或使用费。

在签订上述协议的当天,朱某用陈先生名下的指标购置车辆。两人还协议,朱某应在陈先生要用指标时尽快归还。一年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要求归还指标,朱某拒不归还。

2018年5月,陈先生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用指标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指标。

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将其车辆指标租借给朱某,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

2018年11月,天河区法院判决,确认陈先生与朱某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朱某向陈先生返还车辆指标。陈先生与朱某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50%的诉讼费。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租赁购车指标有损公共利益 车户分离风险重重

办案法官表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物品,机动车所有权人与登记人的错位将导致在厘清责任主体、处理交通事故和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多方面的混乱,有损基本公共利益。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体现出如实登记对于机动车管理的基础性。

法官说,行政机关的设立及职权行使的本质就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实现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对行政机关管理的恶意规避最终损害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并非所有妨碍行政管理的行为都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效力。但若该行为损害的是行政机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根本利益,从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用车辆指标租赁的形式,恶意规避行政管理,违反行政机关对稀缺资源分配的管理秩序,损害的正是机动车管理的基本制度。

另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将收回申请人已配置的指标,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此类申请人的指标申请。除此之外,由于登记人不实际控制车辆,车辆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等,登记车主都无从控制。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登记人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双方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该类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而对于实际所有人来说,若登记人恶意抵押车辆或陷入债务诉讼被查封,其车辆实际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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