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无人继承房产 收归国有合不合理?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22 07:44

专家称,正处立法进程中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用于公益事业”表述,增强了合理性和正当性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深圳孤寡老人蔡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最近该房产70%的份额被法院判决收归国有,余下30%的份额被判给生前对其尽过扶养义务的侄女。判决结果出炉后,一些网友认为“不合情理”。

这样的判法是否合理合法?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又将如何对待这一问题?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

深圳一名孤老过世

房产70%收归国有

深圳市司法局官方网站4月16日披露了一条《深圳市司法局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罗湖一无主房产收归国有》的消息: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得知此信息后,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应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全国类似案例、认真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

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同日,该院受理该案。2018年2月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关于认领罗湖区都市名园×××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声音

多地发生类似案例

实际判法不尽相同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国内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深圳并非首例,上海、保定、杭州、荆州、广州、江门等地都有类似案件发生。其中,上海、大连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决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保定、杭州等地案件中,无主财产被收归集体所有;广州、江门等广东省的三件案中无主财产为申请人所有。

广州市民邓某志因为患病,没有生活能力,一生未婚未育,一直由其父母及其哥哥邓某、嫂子王某某照顾,共同生活。邓某志的父母有三个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去世。

2014年,58岁的邓某志去世,遗留下一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的房屋。邓某志死亡后,嫂子王某某及其子女办理了邓某志的丧葬事宜。

后来,王某某申请继承该房。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于2017年2月在法院公告栏、番禺区市桥街桥东社区公告栏及涉案房屋门前发出认领上述房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届满后房产仍无人认领。

法院审理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法院就此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对邓某志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王某某申请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番禺区法院一审终审判决邓某志遗留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即其嫂子王某某所有。

解读

按现行继承法规定

收归国有没有疑问

“现行继承法出现像深圳法院这样的判决并不奇怪。”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接受金羊网采访时说。

“一些人可能觉得不是很公平,担心政府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很多人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这些人也担心收归国有是不是不太合理。”孟强说。

孟强介绍,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施行,其中第10条规定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共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孟强表示:“像深圳老人蔡某某,如果确实属于孤老,又没有事先立遗嘱说将财产赠给谁,则属于无人继承,其侄女如果对其进行过照顾,则属于上述第14条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最终判定分给老人侄女30%份额的原因,剩余70%的份额则按第32条的规定收归国有。因此,有关部门的做法可能未必合情理,但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深圳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修法

继承编草案编纂  强调国有公益目的

当前,民法典继承编正在编纂中,继承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对比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和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我们发现,继承编一审稿基本沿袭了现行继承法,但有些进步。草案一审稿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即草案一审稿强调收归国有后用于公益目的,增强了收归国有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孟强说。

杨立新表示,现实生活中,终究存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这一范围还比较窄,也比较容易导致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出现。

杨立新说:“在无人继承的财产可能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原先建议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记者注:亲等是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越多,关系越远。四亲等比四代的范围还要宽泛。大概而言,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这样就能大大拓展继承人范围,减少财产无人继承情形的出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还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提醒

订遗嘱指定送给谁 可避身后财产争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如果一些没有继承人的老人不愿自己去世后财产因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情况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事先订立遗嘱的方式解决:“对于个人的财产,可以提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做出妥当的安排,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赠送给想赠送的亲朋好友,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去世后财产被收归国有。”(董柳)

身故家人的银行存款咋处理?

查询手续已简化 支取方式没变化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相关手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在保证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已故存款人亲属,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人要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办理查询公证。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作出改变究竟是基于何背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考虑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不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低,就操作程序等问题各方基本达成一致。

不过,在支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方面,暂时没有变化。根据原银监会和司法部2013年的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将根据继承公证支取存款。

为何银行的操作让人感觉如此不方便?记者采访了多位银行业内的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方均表示,从银行做法来看,首先必须合法合规保障客户存款安全。

“该流程虽复杂,但能有效避免存款争议,避免储户损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的某些做法看似繁琐,但只要是依法合规的,建议客户予以理解和支持,而流程改变,则需要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且明确银行审核责任的边界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记者 戴曼曼)

新闻背景

老人因继承存款起诉银行

北京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后遗留了30万元存款,但王大爷由于在银行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致使“锁卡”无法取款,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爷和老伴儿于196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曾收养一子,但在2011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王大爷系已故存款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2018年4月,朝阳法院判决30万元银行存款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戴曼曼)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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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过世无人继承房产 收归国有合不合理?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22

专家称,正处立法进程中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用于公益事业”表述,增强了合理性和正当性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深圳孤寡老人蔡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最近该房产70%的份额被法院判决收归国有,余下30%的份额被判给生前对其尽过扶养义务的侄女。判决结果出炉后,一些网友认为“不合情理”。

这样的判法是否合理合法?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又将如何对待这一问题?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

深圳一名孤老过世

房产70%收归国有

深圳市司法局官方网站4月16日披露了一条《深圳市司法局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罗湖一无主房产收归国有》的消息: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得知此信息后,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应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全国类似案例、认真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

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同日,该院受理该案。2018年2月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关于认领罗湖区都市名园×××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声音

多地发生类似案例

实际判法不尽相同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国内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深圳并非首例,上海、保定、杭州、荆州、广州、江门等地都有类似案件发生。其中,上海、大连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决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保定、杭州等地案件中,无主财产被收归集体所有;广州、江门等广东省的三件案中无主财产为申请人所有。

广州市民邓某志因为患病,没有生活能力,一生未婚未育,一直由其父母及其哥哥邓某、嫂子王某某照顾,共同生活。邓某志的父母有三个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去世。

2014年,58岁的邓某志去世,遗留下一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的房屋。邓某志死亡后,嫂子王某某及其子女办理了邓某志的丧葬事宜。

后来,王某某申请继承该房。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于2017年2月在法院公告栏、番禺区市桥街桥东社区公告栏及涉案房屋门前发出认领上述房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届满后房产仍无人认领。

法院审理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法院就此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对邓某志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王某某申请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番禺区法院一审终审判决邓某志遗留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即其嫂子王某某所有。

解读

按现行继承法规定

收归国有没有疑问

“现行继承法出现像深圳法院这样的判决并不奇怪。”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接受金羊网采访时说。

“一些人可能觉得不是很公平,担心政府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很多人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这些人也担心收归国有是不是不太合理。”孟强说。

孟强介绍,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施行,其中第10条规定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共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孟强表示:“像深圳老人蔡某某,如果确实属于孤老,又没有事先立遗嘱说将财产赠给谁,则属于无人继承,其侄女如果对其进行过照顾,则属于上述第14条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最终判定分给老人侄女30%份额的原因,剩余70%的份额则按第32条的规定收归国有。因此,有关部门的做法可能未必合情理,但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深圳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修法

继承编草案编纂  强调国有公益目的

当前,民法典继承编正在编纂中,继承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对比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和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我们发现,继承编一审稿基本沿袭了现行继承法,但有些进步。草案一审稿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即草案一审稿强调收归国有后用于公益目的,增强了收归国有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孟强说。

杨立新表示,现实生活中,终究存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这一范围还比较窄,也比较容易导致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出现。

杨立新说:“在无人继承的财产可能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原先建议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记者注:亲等是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越多,关系越远。四亲等比四代的范围还要宽泛。大概而言,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这样就能大大拓展继承人范围,减少财产无人继承情形的出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还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提醒

订遗嘱指定送给谁 可避身后财产争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如果一些没有继承人的老人不愿自己去世后财产因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情况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事先订立遗嘱的方式解决:“对于个人的财产,可以提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做出妥当的安排,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赠送给想赠送的亲朋好友,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去世后财产被收归国有。”(董柳)

身故家人的银行存款咋处理?

查询手续已简化 支取方式没变化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相关手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在保证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已故存款人亲属,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人要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办理查询公证。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作出改变究竟是基于何背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考虑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不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低,就操作程序等问题各方基本达成一致。

不过,在支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方面,暂时没有变化。根据原银监会和司法部2013年的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将根据继承公证支取存款。

为何银行的操作让人感觉如此不方便?记者采访了多位银行业内的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方均表示,从银行做法来看,首先必须合法合规保障客户存款安全。

“该流程虽复杂,但能有效避免存款争议,避免储户损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的某些做法看似繁琐,但只要是依法合规的,建议客户予以理解和支持,而流程改变,则需要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且明确银行审核责任的边界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记者 戴曼曼)

新闻背景

老人因继承存款起诉银行

北京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后遗留了30万元存款,但王大爷由于在银行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致使“锁卡”无法取款,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爷和老伴儿于196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曾收养一子,但在2011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王大爷系已故存款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2018年4月,朝阳法院判决30万元银行存款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戴曼曼)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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