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周哲、通讯员禅法宣报道:狗是人类的朋友,养狗越来越成为一种风尚,不过这也带来了许多纠纷。近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佛山一男子外出遛狗,被小巷内冲出的狗撞伤。最终,撞伤该男子的狗的主人因未拴狗绳被判承担全部责任,判处罚款23864元。
回顾: 被狗撞伤导致骨折
2018年11月30日早晨7时13分左右,陈某牵着爱犬在禅城区张槎海口某村内散步,突然从巷子口里冒出来一只狗,陈某被撞倒在地受伤。随后陈某先后到佛山市中医院和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诊治,均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撞伤陈某的狗平时由刘某、彭某及其家人拴在家,轮流喂养。2018年12月3日,陈某和刘某、彭某前往派出所调解纠纷,但因赔偿费用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于是陈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误工期要按规定来算
经审查,涉案撞伤陈某的狗平时由刘某、彭某拴上狗绳养在其家,且刘某、彭某每天都定时对其喂养,可以认定该狗是由刘某、彭某所饲养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刘某、彭某饲养的狗并未拴狗绳,才导致陈某牵着其饲养的狗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受伤,陈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刘某、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主张的医疗费已提供医疗发票证明陈某已实际支持该费用,故陈某主张刘某、彭某赔偿医疗费11664.86元法院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提交疾病意见书,治疗意见为先休养治疗半年,但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法院依法确定陈某的误工期为150天。据此,禅城法院核算误工费为11500元(2300元/月×5个月),陈某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