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强力吸引国际人才的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
金羊网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岳才轩
6月22日,备受关注的广东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正式公布。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以及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支持作用,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广东省出台《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这一政策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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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哪些问题?
《通知》主要明确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即《通知》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补贴金额=在珠三角九市已缴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这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统一补贴标准,便于珠三角九市实际操作。
二是明确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通知》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等工作性所得纳入补贴范围,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这有利于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创造价值,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三是明确关于人才流动的补贴问题。针对因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衔接问题,《通知》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便于各地具体衔接。
四是明确人才认定的基本框架。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五是明确基本流程和各市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要求。《通知》明确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以及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确保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是明确《通知》试行一年。广东将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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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报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广东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至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通知》明确由珠三角九市各自根据当地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