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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也能从宽免刑?网友们“炸锅”了,你怎么看?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6-2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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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称,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符合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此举在网络上被以“醉驾也能从宽免刑”为题予以传播,并在微博上形成了热点话题。赞成者很多,反对者更不少。赞成者认为,法律在执行中应有一定的弹性,否则难以持久;对轻微醉驾这种轻罪(最高刑罚是拘役六个月),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应认定有悔罪表现,可不起诉。反对者认为,给醉驾入刑“开口子”会减弱刑法的震慑功能,变相纵容酒驾行为的发生,引发酒后驾驶行为的反弹。

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金羊网:你怎么看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

彭新林:我注意到网上对此有很多声音。我认为,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探索是值得鼓励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在越秀区检察院的做法中,它规定必须满足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注:醉驾入刑的“门槛”是80mg/100ml)、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才适用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后可考虑不起诉,这七个条件实际上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具体体现,同时把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有积极意义的创新探索。当然,对于醉驾案件,在相对不起诉条件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上,要注意审慎稳妥,防止变形走样、出现偏差。例如,其规定的社会服务的合格标准中包括发微信朋友圈点赞数50以上等,就不一定合适,不能把朋友圈是否点赞及点赞多少等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中来。

金羊网:很多网友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刑法威慑力度更大,作为刑法研究专家,你是否认为醉驾一定要入刑?

彭新林:实际上,醉酒驾驶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比如,有的人酒后找代驾,代驾把车开到停车场离开后车主发现车没停好,仅仅挪一下车正好被人发现了,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一律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入刑,确实有不合适的地方。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判,有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并且情节很轻微,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宜纯粹以酒精含量为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也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而非把醉酒程度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对醉驾犯罪不起诉标准的把握尺度也不尽一致。例如,北京对醉驾行为的处理相对非常严格,很少有不起诉的案例,而且起诉后都被判处拘役且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则有很多不起诉的案例。

金羊网:很多网友反对认为,醉驾不一律入刑会影响刑法的震慑力,另外在执行中可能存在有钱人、有权人利用政策逃避处罚的情形。你怎么看?

彭新林:我理解网友们的担忧。在他们看来,醉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惩处醉驾犯罪的情形下,现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似乎又将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担心存在司法腐败的空间。网友们的这种担忧,值得重视。越秀区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应注意完善配套的监督、公开等机制——也就是对轻微醉驾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后不起诉案件的处理,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并要强化监督制约,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

另外,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不是越秀区检察院撕开了这个“口子”把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特殊情况,不宜搞“一刀切”,需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从宽的一面,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也有这个精神。

金羊网:还有些网友怀疑检察机关对轻微醉驾犯罪不起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因为即便是探索也要依法。你怎么看?

彭新林:检察机关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可以”二字就涉及到检察机关权衡、判断的问题,需要通过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越秀区检察院通过设置的七个条件,其实把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卡”住了——比如七个条件中要求不能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卡”住了危害后果;酒精含量必须130mg/100ml以下,就把情节卡住了;还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它是衡量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因素,涉及是否达到教育目的、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问题。通过细化条件,明确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的依据。

●链接:醉驾要想不被起诉先当“义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去年已实行

犯了小案去当义工——这一桥段常在港剧中出现。这样的场景在广州南沙也已经出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也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检察院”)2018年12月表示,该院“借鉴香港司法经验,首创社会服务令制度”。该院也由此成为广东首个引进域外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检察机关。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6个小时以上40个小时以下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社会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管理交通秩序、参与社区义工、慈善捐款等内容,并按要求载入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了解,南沙区检察院社会公益服务的设定包含两方面的考量: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越大,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也就越长;二是在内容设置上,充分考虑嫌疑人的特长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如,对医学专家则要求其到农村地区开展义诊,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对于醉驾者,让其完成交通执勤、交通督导等社会公益服务。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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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也能从宽免刑?网友们“炸锅”了,你怎么看?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6-29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称,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符合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此举在网络上被以“醉驾也能从宽免刑”为题予以传播,并在微博上形成了热点话题。赞成者很多,反对者更不少。赞成者认为,法律在执行中应有一定的弹性,否则难以持久;对轻微醉驾这种轻罪(最高刑罚是拘役六个月),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应认定有悔罪表现,可不起诉。反对者认为,给醉驾入刑“开口子”会减弱刑法的震慑功能,变相纵容酒驾行为的发生,引发酒后驾驶行为的反弹。

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金羊网:你怎么看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

彭新林:我注意到网上对此有很多声音。我认为,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探索是值得鼓励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在越秀区检察院的做法中,它规定必须满足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注:醉驾入刑的“门槛”是80mg/100ml)、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才适用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后可考虑不起诉,这七个条件实际上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具体体现,同时把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有积极意义的创新探索。当然,对于醉驾案件,在相对不起诉条件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上,要注意审慎稳妥,防止变形走样、出现偏差。例如,其规定的社会服务的合格标准中包括发微信朋友圈点赞数50以上等,就不一定合适,不能把朋友圈是否点赞及点赞多少等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中来。

金羊网:很多网友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刑法威慑力度更大,作为刑法研究专家,你是否认为醉驾一定要入刑?

彭新林:实际上,醉酒驾驶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比如,有的人酒后找代驾,代驾把车开到停车场离开后车主发现车没停好,仅仅挪一下车正好被人发现了,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一律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入刑,确实有不合适的地方。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判,有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并且情节很轻微,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宜纯粹以酒精含量为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也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而非把醉酒程度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对醉驾犯罪不起诉标准的把握尺度也不尽一致。例如,北京对醉驾行为的处理相对非常严格,很少有不起诉的案例,而且起诉后都被判处拘役且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则有很多不起诉的案例。

金羊网:很多网友反对认为,醉驾不一律入刑会影响刑法的震慑力,另外在执行中可能存在有钱人、有权人利用政策逃避处罚的情形。你怎么看?

彭新林:我理解网友们的担忧。在他们看来,醉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惩处醉驾犯罪的情形下,现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似乎又将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担心存在司法腐败的空间。网友们的这种担忧,值得重视。越秀区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应注意完善配套的监督、公开等机制——也就是对轻微醉驾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后不起诉案件的处理,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并要强化监督制约,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

另外,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不是越秀区检察院撕开了这个“口子”把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特殊情况,不宜搞“一刀切”,需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从宽的一面,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也有这个精神。

金羊网:还有些网友怀疑检察机关对轻微醉驾犯罪不起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因为即便是探索也要依法。你怎么看?

彭新林:检察机关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可以”二字就涉及到检察机关权衡、判断的问题,需要通过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越秀区检察院通过设置的七个条件,其实把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卡”住了——比如七个条件中要求不能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卡”住了危害后果;酒精含量必须130mg/100ml以下,就把情节卡住了;还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它是衡量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因素,涉及是否达到教育目的、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问题。通过细化条件,明确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的依据。

●链接:醉驾要想不被起诉先当“义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去年已实行

犯了小案去当义工——这一桥段常在港剧中出现。这样的场景在广州南沙也已经出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也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检察院”)2018年12月表示,该院“借鉴香港司法经验,首创社会服务令制度”。该院也由此成为广东首个引进域外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检察机关。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6个小时以上40个小时以下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社会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管理交通秩序、参与社区义工、慈善捐款等内容,并按要求载入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了解,南沙区检察院社会公益服务的设定包含两方面的考量: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越大,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也就越长;二是在内容设置上,充分考虑嫌疑人的特长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如,对医学专家则要求其到农村地区开展义诊,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对于醉驾者,让其完成交通执勤、交通督导等社会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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