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何奎 陈志锋报道 近日,孙先生的生父离世后,他请求继承遗产却被鹤山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43年前,孙先生的生父冯某与其母亲谭某相爱并生下了他,但二人最终没有结为夫妻。随后,谭某另嫁孙某,孙先生是孙某的非婚生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抚养孙先生多年,孙先生诉讼陈述中亦指出孙某为其养父。且孙先生的户籍登记在孙某为户主的户籍名下,户籍显示两人为父子关系,孙某与孙先生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及收养法中“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孙先生和冯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孙先生对冯某的遗产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庭审中确认,没有足够证据能证实孙先生对冯某尽了赡养或扶养义务。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孙先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