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10月10日18时,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一高架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侧翻时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官方回应桥塌原因初步诊断为超载,事发桥段正常限重65吨。那么,哪些人要为事故的发生担负责任,分别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金羊网:事故发生后,哪些人应该为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分别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彭新林:我详细地看了一下有关新闻报道,目前“官方回应桥塌原因初步诊断为超载,事发桥段正常限重65吨”,这样的话,这个事件的法律责任我觉得应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先看刑事责任部分。因为初步分析是肇事司机严重超载,桥梁限重65吨,严重超重导致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肇事卡车(货车)司机肯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至少负主要责任,并且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且情节应该属于特别恶劣,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桥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可能还要追究桥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再看民事责任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在这个事件中,因为肇事货车肯定是入了保险的,所以对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内先予赔偿。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肇事车辆属于车主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车主负责赔偿,如果肇事司机受雇于公司,不足部分应当由货车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那么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肇事司机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金羊网:目前公开的情况说,“侧翻时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如果两辆卡车都超载,都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彭新林:如果两辆卡车都是严重超载,并且超载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话,则应当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羊网:如果超载卡车的司机在事故中死了,怎么办?
彭新林:如果超载的卡车司机在事故中死亡,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也不能搞“株连”,去追究雇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罪责自负是刑法的重要原则,这跟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同。
还需要注意的是,肇事司机人死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并不意味着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
链接:粤赣高速公路匝道塌桥,保险公司被判赔偿90%货车损失
2015年3月14日,江西瑞某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为其所有的赣C号牌大型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高安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理赔限额为249120元。
2015年6月19日3时17分,由易某某驾驶该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装载瓷土运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杨威瓷土堆场,车辆行驶至粤赣高速城南北行出口匝道桥上,准备从城南出口下高速,在车辆进入匝道桥2号桥墩至5号台区域,2号桥墩至5号墩台的桥面向左侧瞬间倾斜垮塌。3、4号桥墩折断侧翻,该车被抛出左边桥下侧翻,车上所载货物同时被抛洒在桥下的地面和河流中,造成车辆报废机人员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广东省河源市组成的6.19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城南出口匝道塌桥一般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为车辆严重超载超限,桥梁安全设施无改进,存在现实与匝道桥的设计不相符;城南收费站对超载超限车辆出口收费工作管理松懈,致使大量超载车选择在城南出口下高速,涉事车辆集中在涉事匝道桥上缓慢行驶,造成匝道桥长时间受压过重等因素。
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某无从业资格证上岗及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货车,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事故中受损的车辆赣C号牌大货车经河源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委托泰诚公司河源分公司评估,确定该车为全损,估损金额为210392元,该报告作为调查组确定事故损失的依据。
丰顺公司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赔偿丰顺公司各项损失2143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负担。
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顺公司与平安财保高安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一、对是否属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赔偿问题。其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坠落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本案中车辆是在使用过程中,因坠落桥下受损,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丰顺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高安公司提出的本案是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及应追加共同被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对事故车辆超载及驾驶人易某某的无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免赔问题。本次车辆坠桥事故是由多辆车辆超载及桥梁设计及对超限管理等多种因素造成,事故报告中认定易某某负事故的一定责任而不是主要或直接责任,因此丰顺公司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况,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高安公司提出增加10%的免赔主张予以支持。易某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具有驾驶许可证行为。对于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其他必备证书”情形,平安财保高安公司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平安财保高安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举证,其就该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向丰顺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且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
三、对车辆损失的确认问题,本案在事故发生后,河源市高速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了评估,以此作为整个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据之一,该评估具有一定权威性,且不属单方委托鉴定。在平安财保高安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四、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丰顺公司因保险标的受损而提起诉讼,在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赔偿损失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对其他责任方的追偿权。
综上,一审法院确定平安财保高安公司的赔偿金额为210392×90%+4000(鉴定费)=193352.8元。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赔偿丰顺公司193352.8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平安财保高安公司负担。
平安财保高安公司上诉后,2018年6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