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2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天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这也是浙江省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2019年9月,被告人庄某某因想吃野味,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散布在附近的山上,只待猎物上套,就会有相关信号发送到庄某某的手机上。
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他赶忙前往上虞丰惠镇乌土岭山上,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兴奋的庄某某赶紧把野猪捆绑结实,放在电动车上载回了家,想着把野猪圈养起来,待养肥之后再享受一顿美味大餐。

男子捕杀野猪。图片来源:绍兴上虞区法院
2020年1月31日,庄某某院子里飘出阵阵腥膻,让正在附近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大为不解。原来是打算圈养的野猪意外死亡,庄某某刚烧好一锅开水正打算褪毛分解。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2020年2月12日,上虞法院依法受理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绍兴上虞区法院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让全民关注到野生动物狩猎、交易和使用问题,摒弃‘吃野味’的陋习势在必行。”审理法官上虞法院民三庭庭长孙芳芳向封面新闻表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告庄某某明知当前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却依然铤而走险猎捕野生动物,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一切可能与病毒相关的源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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