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聪 通讯 粤仁宣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统一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标准。
记者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劳动用工不稳定因素增加,劳资矛盾逐步凸显,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
假期工资、调岗调休、解除合同、劳动保护等成为争议焦点问题。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广东省人社厅与省法院结合本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相结合,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解答》共22条,主要解决六方面问题: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生活权利;减轻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用工成本;引导劳资双方共克时艰,共担社会责任;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对共享用工等新用工形式给出明确指引;规范仲裁与诉讼处理涉疫情案件的程序问题。
《解答》明确,依法保障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及被依法隔离等期间工资权益;保障工伤职工以及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延迟发放工资或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明确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等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中8处提到“协商”,突出共商互谅的政策导向。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等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共享用工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缺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归属,解决权利义务分担的实务难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诉讼期限及案件审理期限等问题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