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雇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
许某是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因上班睡觉被公司开除,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00元。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败诉,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涉事员工曾多次被处分
2010年9月3日,许某入职安费诺公司,担任电工一职。他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FE技术员。
此后,许某因多次违法安全操作规定,分别于2012年5月7日、2013年2月18日、2014年10月22日、2018年1月30日获书面警告处分,并于2012年12月12日获口头警告处分。以上处分均形成书面通知,且有许某签名确认。
2018年4月17日至28日,安费诺公司的监控视频记录了许某在上班期间睡觉的行为。
2018年5月3日,安费诺公司向许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将许某辞退。同一天,许某向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安费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600元。
一审判决公司无需赔偿
2018年6月11日,金湾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安费诺公司应向许某支付赔偿金104600元。安费诺公司随后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湾区法院认为,许某工作疏忽及工作时间睡觉、玩手机等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安费诺公司规章制度,安费诺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安费诺公司主张无须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此,金湾区法院作出判决,安费诺公司无需向许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许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连续上班,15天都是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半个月就加班60小时,“在这种情况下,谁也会打瞌睡”。
此外,许某认为,将打瞌睡与睡觉相提并论作出开除处理是不合理的,公司安排他加班,加班的频率、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公司答辩称,在仲裁庭审及一审时,许某对自己睡觉事实是承认的,公司保留的录像证据中也证实许某确实在睡觉。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1日,许某每天夜班都有睡觉记录,共录得36次睡觉,最长的睡觉时长为一个半小时,有5次超过一个小时。许某把睡觉说成打瞌睡是不符合事实,不予认可。
珠海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由于工作疏忽及工作时间玩手机等已严重违反了安费诺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所获的警告处分已构成《纪律处分及上诉程序》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安费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安费诺公司无须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与法律依据均较为充分,予以确认。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