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日前,《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审。草案提出,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并在公开募捐资格的主动放弃、遗赠以及物资捐献两类特殊捐赠形式、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责任等多个慈善领域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鼓励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公开募捐和网络募捐的大形势下,小额捐赠数量不断增加。考虑到保障小额捐助者的权益,草案提出,鼓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为规范慈善行为,草案提出,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平台要核实求助信息
近年来,“诈捐”、企业“买十元捐一元”等事前承诺与实际捐赠不符的情况引起公众关注,如何规范这类行为?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和款物使用情况。
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款物募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单位予以公布。
为了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个人及时地得到社会的帮助,同时防范社会上用虚假信息骗取公众捐款的行为,条例将个人求助和受助纳入规范管理,要求个人对救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个人虚构事实、夸大困难以骗取捐赠。
草案中明确,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为个人求助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组织应当对个人通过该平台筹集的资金独立设置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示制度,鼓励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骗捐最高可罚20万元
草案提出,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慈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为创建慈善之城,草案提出,设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鼓励社会各界广泛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开展慈善家庭评选活动。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等募捐行为,草案明确,可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