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作出改判,认定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今年43岁的男子方某根曾是佛山市南海晨英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被反映存在性骚扰公司女员工的行为,公司认为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其解雇。
不过,方某根表示自己不存在性骚扰行为,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了劳动仲裁,索赔46200元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仲裁、一审时,公司均败诉了,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改判,认定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佛山中院是依据哪些证据才作出的改判?如何认定了方某根存在性骚扰行为?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实习生 杨一瑾
接到举报电话
公司对男员工性骚扰展开调查
据了解,晨英公司在2018年收到匿名举报电话,称方某根对多名女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于是展开了厂内摸查和女员工访谈,在第三方律师监督下通过与方某根有工作接触的女职工的内部访谈,多名女职工表示方某根对其进行了性骚扰。
晨英公司表示,在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后,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工会同意,以方某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调查访谈》,上面有与12名女职工就“您有被方某根骚扰过吗”这一问题的访谈记录。其中有7名被访谈女员工表示有被方某根骚扰过,陈述了被骚扰的时间和曾经被骚扰的内容,其中包括被方某根摸手、摸胸、摸腰、摸肩膀、拍屁股、扯上衣、故意近距离接触用手频繁摸女员工身体或者语言上说一些不当的话(比如去开房)等。
另外5名被访谈女员工表示方某根没有对其本人性骚扰,其中1名女员工陈述见过方某根对他人动手动脚,觉得不舒服,工作中会刻意避开方某根;3名女员工陈述没有见过但是听其他同事说过他的行为,这当中的1名女员工陈述不会单独跟方某根呆在一个办公室内。
为此,2018年7月16日,晨英公司人事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就与方某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提请工会提出意见。晨英公司工会召开会议讨论,同意晨英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方某根的劳动关系。
2018年7月18日,晨英公司派工作人员与方某根面谈,并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方某根进行性骚扰为由,决定解除与方某根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被员工索赔4.62万元
对于公司的调查,方某根矢口否认,并出具了一份由12个人签名的关于他不存在性骚扰行为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晨英公司装配厂班长方某根没有发现性骚扰行为,特此证明”,不过有10名为男员工,有2名是女员工,其中1名女员工还是由其丈夫代签的。
方某根认为晨英公司仅凭一面之词诬告其性骚扰,草率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晨英公司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结果是公司败诉,晨英公司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6200元。为此,晨英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可一审时,公司依旧败诉,法院判令晨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200元。
到了二审阶段,佛山中院认为,虽然《员工调查访谈》的女员工没有出庭作证,但是依据晨英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对《员工调查访谈》中的5名女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5名女员工较为详细地陈述了遭受方某根性骚扰的情形,均表示方某根上述带有骚扰性质的身体和语言接触并不是工作需要,也不是工作中无意识的触碰身体,而是故意的,导致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上的困扰,出于安全考虑不愿意出庭作证。
上述5份询问笔录内容与晨英公司提供的《员工调查访谈》内容能够印证,且询问笔录经过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改判,晨英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在经过内部调查核实投诉属实的情况下,以方某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方某根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晨英公司支付方某根经济补偿金不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