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林婷
广东各地法院9月21日公开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依法严惩一批非法占地、恶意竞标、盗采矿产资源、欺行霸市、“地下执法队”“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共95人,其中2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死缓,9人被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判处罚金共计8166万余元。
今年1-8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一、二审涉黑涉恶案件841件5314人,涉黑案件重刑率54.1%,判处涉黑涉恶财产刑数额18.3亿元。各级法院紧盯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积极助力“行业清源”,共发出扫黑除恶司法建议1048件,其中涉行业整治的894件。
非法占地故意伤害致死 2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上世纪90年代起,被告人何经强、邹建伟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大良一带招揽大批社会闲杂人员,通过设局聚赌、介绍他人出境参赌、暴力讨债、肆意伤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并不断扩充势力范围,逐渐形成以何经强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5年至2017年间,该组织投资、经营休闲度假农庄、歌舞厅、餐饮公司和水产市场,严重干扰顺德区大良云路某地块的拍卖,操作大良街道某地块项目建设招投标,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暴力殴打、威胁恐吓、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经强、邹建伟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二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欺行霸市持械伤人致死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为了争夺肇庆广宁县古水镇的吊柜车的生意,被告人李水泉多次纠集被告人陆文才、黄剑波等多人,排挤、恐吓、殴打竞争对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3月起,李水泉多次电话恐吓被害人何某某、谢某某,并纠集陆文才等十多人携带砍刀、铁管、雷鸣枪等工具,对何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何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涉恶团伙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排挤行业竞争对手,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水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泉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操控基层组织 “地下执法队”主犯被判25年
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梁义章纠集他人在梅州市梅江区等地组织“地下执法队”,通过承接土建工程、经营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方式积累大量财富。2003年至2005年,梁义章先后当选梅江区三角镇人大代表、梅江区人大代表、三角镇上坪村村委主任,并利用职权成立供个人支配的治安队,继续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维修服务部、装饰服务部、物业公司等为依托,非法控制上坪村及周边建筑工程;为排挤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介入政府拆迁工作,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把持村委会的便利和影响力,垄断农村土地资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和诈骗土地征用补偿款,侵吞巨额公共财产,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行贿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梁义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26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湛江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志伟等23人涉黑案 郑光武 摄
暴力“套路贷” 主犯被判25年
2012年起,被告人黄志伟在湛江市区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迅速积累资本。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黄志伟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同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君行非融资投资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展成员,逐步在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廉江市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快速放贷和无抵押为诱饵,通过强收高利息及“中介费”“上门费”“押金”等虚假理由,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并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取骚扰、威胁、恐吓、跟踪、喷漆、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卖淫、虚假诉讼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该组织还实施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湛江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志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滥开滥采敛财二千万余 主犯被判20年
2010年,被告人郭海东纠结多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前后,郭海东团伙在龙塘镇及周边地区实施盗采瓷砂、河砂等违法行为,逐步垄断当地的采瓷砂行业,非法敛财2000多万元,并借助“保护伞”逃避查处和打击竞争对手,该犯罪集团迅速壮大,并形成以郭海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放高利贷、暴力索债、强揽工程、强占土地、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龙塘镇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该组织以工程项目作掩护,垄断当地瓷砂矿产资源,长期非法采矿,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国家资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海东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14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