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通讯员 粤教宣
高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修改和完善高校章程是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
10月1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普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需在2023年前完成学校章程修改工作。
省教育厅表示,各高校要坚持依法依规、认真严谨、讲求实效、规范推进章程修改工作。高校章程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在具体的修改内容方面,省教育厅指出,章程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章程修改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应突显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省教育厅强调,民办高校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公办高校应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改工作。高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