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通讯员 赵雪峰
记者1月6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
据悉,原《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到期,需进行修编。为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理清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分工,加强公共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办法》由广州市水务局代为起草。
据悉,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次印发的《办法》主要完善了工作机制及流程管控等内容。在工作机制上,一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级领导机构统筹,区政府、广州空港委是各自辖区的责任主体。二是更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分工要求。三是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在流程管控上,一是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用地清单”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复核,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二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三是强调在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中增加“四图三表”,由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