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广州市民欠交垃圾费或燃气费六个月,将被信用扣分

来源:金羊网 作者:梁怿韬 发表时间:2021-01-07 20:18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通讯员 成广聚

1月7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实施。根据管理办法,市民或相关单位若触犯指定的城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遭遇信用扣分。严重的信用扣分,可能导致被扣分的市民或相关单位在广州从事城市管理业务时受限。为鼓励被扣分的市民和单位积极整改,管理办法还附带了信用修复章节。据悉,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以下行为将被信用扣分

根据管理办法,市民或相关单位构成的信息主体有以下六种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未获得相关许可无证照从事燃气,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经营活动的;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三、在城市管理领域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五、因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凡被认定出现严重失信信息,每项信息将导致信息主体被扣30分。

相关信息主体有以下七种行为,但严重程度未构成严重失信信息,将被列为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因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二、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的;三、违反相关信用承诺、经三次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严重拖延城市管理领域项目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0%的;四、造成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五、在日常监督检查、办理行政许可、申报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或其他城市管理领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凡被认定出现一般失信信息,每项信息将导致信息主体被扣10分。

相关信息主体有以下四种行为,但严重程度未构成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将被列为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一、在市容环卫、城镇燃气等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二、违反告知义务或信用承诺的;三、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信息。凡被认定出现轻微失信信息,每项信息将导致信息主体被扣5分。

有惩罚也有奖励。根据管理办法,信息主体被区级以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奖励的,加20分;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每累计达10个小时的,加5分;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的,每项加5分。如果信息主体出现一次严重失信信息,则所获所有加分将被取消。

失信主体将被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办法称,每个信息主体将获100分的原始分。信息主体信用分达120分或以上且当年未产生失信信息的,将被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优良诚信主体。信息主体信用分在70分(含)以下的,将被为严重失信主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中,不予采用容缺受理、承诺告知制等信用行政审批形式;二、在城市管理领域采购和活动中限制列入比选对象;三、限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四、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信息主体信用分高于70分且低于80分的,为一般失信主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取消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资格;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管理办法称,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可通过修复信用密布错失

信息主体可通过信用修复,弥补因失信信息而产生的扣分。根据管理办法,对于已产生的失信信息,信息主体对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等。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应向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罚款缴纳账单、现场整改照片、整改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参与信用类培训证书、社会公益服务证书、诚信表彰奖励证书等。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主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主体。已完成修复的失信信息不再进行披露,标注后转为档案保存。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解除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修复申请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结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信用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诚信约谈记录、参与信用类培训或社会公益服务证明材料等审核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并可将守信信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编辑: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