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田茂琛 钟晓丹报道:广州的劳阿姨购买了保险后被诊断出心肌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该公司以劳阿姨患的心肌病不符合合同中“严重心肌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劳阿姨支付10万元。
2015年8月,劳阿姨投保的保险为“TK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保险金额10万元。2019年3月,劳阿姨被诊断为心肌病。住院期间,劳阿姨进行了手术并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更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为此花费了医疗费27万余元。出院后劳阿姨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该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心肌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劳阿姨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10万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劳阿姨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所患“心肌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严重心肌病”情形,且保险合同条款中已就“严重心肌病”给予具体定义,两者的疾病特性明显不相符。因此,劳阿姨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严重心肌病”争议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赔理据不足,原告劳阿姨所患心肌病理当属于案涉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范围。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劳阿姨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瞿栋指出,案涉保险合同将“严重心肌病”定义为“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内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该条款令赔偿标准极为严格,将赔付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事实上,劳阿姨为此支付了27万余元的巨额治疗费,其病情明显已达严重程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