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丢失导致固定工身份不被承认 企业被判赔偿损失
金羊网记者张闻 通讯员 叶楚莹 钟玲
因原单位无法提供劳动事实档案,罗伯的12年镇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始终“找”不回来,补缴社保也难享受优惠政策。为此,罗伯把原单位告上法庭。最终,佛山中院判定,罗伯人事档案丢失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单位需对罗伯补缴养老保险费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事档案竟“不翼而飞”
罗伯表示,他当年在南海的三家镇属集体企业有过四段工作经历,分别是1974年8月至1980年12月在南海市南庄机械厂工作、1981年1月至1982年12月在广东嫦娥保温器皿厂工作、1983年初至1983年底在南海市嫦娥风扇厂工作、1983年12月至1986年12月在广东嫦娥保温器皿厂工作。后来,三家镇属集体企业停业转制。
他万万想不到的是,由于企业转制,他的人事档案会“不翼而飞”,导致在申请社保补缴业务时,其镇属企业固定工的身份不被承认,无法按照《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中133.74元/月的补缴标准进行养老保险补缴。
原来,1990年南海市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上级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称,针对罗伯的档案问题,他们仅接收过罗伯1974年12月至1979年3月期间在南海市南庄机械厂工作的职工履历表、转正定级呈报表、考试题目,均已移交社保部门。
罗伯不甘心自己其他工作经历不被承认,决定把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法庭,待所有工作经历被承认后再进行统一补缴。
早在2014年,罗伯便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而当时法院裁定查询企业机读资料后称,罗伯在南庄机械厂、嫦娥风扇厂工作期间,上述企业尚未成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对这两段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根据判决结果,2016年9月,罗伯再次补缴养老保险时,只能按照《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上的481.6元/月进行补缴,且无其他材料证实罗伯是嫦娥器皿厂的固定工,仅能定义为合同制员工,是属于《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适用对象,该政策的补缴标准亦为481.6元/月。
无奈,罗伯只能按照481.6元/月的标准补缴。
辗转证明固定工身份
不甘心的罗伯于2017年再次将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法庭。罗伯认为:“我在1974年至1986年期间一直是三家镇属企业的固定员工,只因为经济发展总公司丢失我的工作档案,导致我在补缴养老保险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赔偿。”
但是经济发展总公司却认为:“自己与罗伯曾就职的三家镇属企业无隶属关系,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接关系。当年企业转制时,只接收了罗伯在南庄机械厂的职工履历表、转正定级呈报表和考试题目,其他两个厂并没有移交档案,所以不存在档案移交问题,更不存在档案丢失的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三家镇属企业存在隶属关系、债权债务承接等特殊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经济发展总公司存在将接收来的罗伯档案丢失的情况,且罗伯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罗伯的诉讼请求。
罗伯不服继续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其称,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一方,自己不应该承担经济发展总公司丢失员工档案的举证责任。
考虑到罗伯与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这宗劳动纠纷案件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遗留至今的历史问题。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佛山中院依法向禅城区档案局、南海区档案局、南庄镇人民政府和禅城区社保局发函咨询。佛山中院在一个案件细节上发现,纵使南庄机械厂的工商登记资料不存在,但社保局的复函确认了罗伯1974年12月至1979年3月于南庄机械厂工作且有工作档案,同理推出企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确认是否在该企业工作。结合经济发展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否认罗伯主张的工作期间及另案的生效判决,法院判定罗伯自1974年8月至1986年12月期间在三家镇属企业工作,并予以确认。
另外,佛山中院认为人事档案并非罗先生个人保管,经济发展总公司应对罗伯的人事档案负有接收、保管的义务,其无法举证证明在接收人事档案时没有罗伯1979年4月之后的人事档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认定罗伯人事档案的丢失与经济发展总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佛山中院终审判定,由于人事档案的丢失与经济发展总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导致罗伯无法按照133.74元/月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而只能按照481.6元/月的标准进行补缴,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由经济发展总公司赔偿。原审法院以罗伯没有完成举证义务认定经济发展总公司无需赔偿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经济损失不妥,予以纠正。
而对于罗伯请求的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利息部分、医疗保险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餐费等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佛山中院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