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1月8日五华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以来,五华县公安局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处11宗违规野外用火行为。12月12日至13日,该局就查处了4宗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12日15时许,该局水寨镇派出所接“110”报警台指令称,在水寨镇协和村有人违规焚烧杂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协和村坜背一农田处有用火迹象。民警当场抓获涉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周某娥(女,55岁)。经询问,周某娥如实供述了其在明知禁止野外用火的情况下,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焚烧菜地杂草的违法事实。


12日16时许,该局华阳派出所接到镇护林员反映,在华阳镇社径村一山边有浓烟冒出,疑似野外用火。民警赶往报案地点后发现,离社径村山林地10米处,1名妇女正在焚烧杂草,民警当场进行制止,果断采取措施将火熄灭,并口头传唤张某香(女,64岁)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12日17时许,棉洋镇野外用火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棉洋村正上片有人在野外违规用火。巡查人员到场发现是该村村民刘某福(男,71岁)正在自家田地间焚烧杂草,巡查人员当场制止该行为,并将明火扑灭。随后,棉洋派出所民警将刘某福带回派出所进行查处。

13日10时50分许,横陂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12日下午有人在横陂镇新联村违规野外用火。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新联村将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陈某英(女,74岁)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陈某英对其在房屋旁一田地进行野火用火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上述4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周某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张某香、刘某福、陈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其中刘某福、陈某英2人已满七十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拘留不执行措施。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 3 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2019 年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50 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落实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大队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擅自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0753-4435676(县林业局)或 0753-4422418(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 长:朱少辉
2019 年 11 月 8 日
风干物燥,山林间
一点小火苗都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请大家牢记: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不能松懈
大家都要注意安全

来源:平安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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