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上诉期正好在春节期间,上诉期是否可以延长呢?
答:春节之前宣判的刑事案件,如果上诉期届满日在春节假期内,上诉期依法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的规定,如果案件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则顺延至2月3日。
二、现在疫情防控已经处于严峻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吗?
答:如果被告人因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其他传染性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依法申请中止案件审理。而对于其他情形,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疫情防控期间就应当释放,看守所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延长羁押时间?
答:不能。如果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在假期之中届满,不得顺延,必须在届满当日释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四、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如何进行以及如何查询案件?
答:可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审理;上网查询案件。
【依据】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案件查询可通过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四川微法院”等线上渠道办理。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