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车间方便遭解雇引爆争议性话题:工作场所能否安装摄像头?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11 07:14

法院推断

麻烦在于,长某公司主张的李芸秋“随地大小便”行为,虽然有员工提供的举报视频录像,但该录像中并没有明确显示李芸秋确实是在随地大小便,也就是,视频中只有一系列拿手纸、下蹲的动作,很像是在大小便。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某公司需举证证明李芸秋存在违纪事实、长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

对于李芸秋被指“随地大小便”的违纪事实,法院认为,虽然视频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李芸秋确系随地大小便,李芸秋也对其一系列动作进行了解释,但是,其一,结合李芸秋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实,从视频录像反映的李芸秋一系列动作看,普通人均可以确信她是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其二,至于李芸秋辩称其是利用窗户光线查看下身病情,首先,李芸秋蹲下低头后持续20秒左右身体并无明显晃动,整个过程并无明显查看下体的动作,且根据李芸秋的体型、常人的生理构造,她蹲下后头与地面基本平行的体位并不可能观察到下体情况;其次,车间内窗户光线固然充足,但李芸秋蹲下后的位置恰恰属于光线弱区,反而不利于查看下体病情;再次,李芸秋撕下手纸后是分成两段,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她蹲下又起身后不知去向,这与李芸秋称手纸只为擦拭备用、并未实际使用不符;最后,视频显示李芸秋从撕下手纸到站起来系好裤带的一系列动作非常顺畅连贯,整个过程只有约1分钟,如果真是下体红肿,一般人在行走中会小心翼翼尽量避免剧烈摩擦发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会试图顺着光线不断调试体位和角度,一般会先站立弯腰查看,未果后再蹲下查看,而不是习惯性地走到选定位置一气呵成完成一系列动作;其三,法庭对质时,李芸秋对于长某公司的证人证言并未明确否认,也未当面反驳,不合常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芸秋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属实。

香蕉究竟是偷吃还是试吃?一审法院认为,李芸秋辩称只是试吃香蕉有无霉变,显然与她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实不符;李芸秋作为动物食物管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偷吃香蕉无异于监守自盗,对动物安全相当不负责任,当然属于日常的严重过错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长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驳回李芸秋的全部诉求。

拍摄争议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芸秋提出了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万余元。她给出了一个重要理由:长某公司员工使用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作为证据。“虽然我当时的工作场所并非私人空间,但也并非公共场所,在个人的办公场所设置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进行偷拍已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时,长某公司就此回应,称李芸秋在庭审中确认该视频的真实性。至于拍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其公司认为拍摄地点是公开的工作场所,并非李芸秋的私人空间,拍摄完成后没有进行复制、传播和扩散,并未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况且,根据常理,没有人会同意他人对其随地大小便进行拍摄,因而,如果拍摄视频一定要经对方同意,那么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就会变成一项不可能证明的事项,行为人也会有恃无恐地继续随地大小便。

对于这段偷录举报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二审珠海中院审理后认定:该视频材料拍摄的地点在李芸秋的工作场所,并非个人私密空间,且该视频资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备证据效力,一审法院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日前,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李芸秋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过,尽管官司已走到法律的尽头,但李芸秋还是认为,吃根价值一元的香蕉属于小事。“房间里面都是水果,很多人在饿的时候都会到房间吃动物的香蕉,包括我。”

1  2  


编辑:alan
数字报

女工车间方便遭解雇引爆争议性话题:工作场所能否安装摄像头?

金羊网  作者:  2018-06-11

法院推断

麻烦在于,长某公司主张的李芸秋“随地大小便”行为,虽然有员工提供的举报视频录像,但该录像中并没有明确显示李芸秋确实是在随地大小便,也就是,视频中只有一系列拿手纸、下蹲的动作,很像是在大小便。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某公司需举证证明李芸秋存在违纪事实、长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

对于李芸秋被指“随地大小便”的违纪事实,法院认为,虽然视频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李芸秋确系随地大小便,李芸秋也对其一系列动作进行了解释,但是,其一,结合李芸秋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实,从视频录像反映的李芸秋一系列动作看,普通人均可以确信她是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其二,至于李芸秋辩称其是利用窗户光线查看下身病情,首先,李芸秋蹲下低头后持续20秒左右身体并无明显晃动,整个过程并无明显查看下体的动作,且根据李芸秋的体型、常人的生理构造,她蹲下后头与地面基本平行的体位并不可能观察到下体情况;其次,车间内窗户光线固然充足,但李芸秋蹲下后的位置恰恰属于光线弱区,反而不利于查看下体病情;再次,李芸秋撕下手纸后是分成两段,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她蹲下又起身后不知去向,这与李芸秋称手纸只为擦拭备用、并未实际使用不符;最后,视频显示李芸秋从撕下手纸到站起来系好裤带的一系列动作非常顺畅连贯,整个过程只有约1分钟,如果真是下体红肿,一般人在行走中会小心翼翼尽量避免剧烈摩擦发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会试图顺着光线不断调试体位和角度,一般会先站立弯腰查看,未果后再蹲下查看,而不是习惯性地走到选定位置一气呵成完成一系列动作;其三,法庭对质时,李芸秋对于长某公司的证人证言并未明确否认,也未当面反驳,不合常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芸秋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属实。

香蕉究竟是偷吃还是试吃?一审法院认为,李芸秋辩称只是试吃香蕉有无霉变,显然与她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实不符;李芸秋作为动物食物管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偷吃香蕉无异于监守自盗,对动物安全相当不负责任,当然属于日常的严重过错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长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驳回李芸秋的全部诉求。

拍摄争议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芸秋提出了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万余元。她给出了一个重要理由:长某公司员工使用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作为证据。“虽然我当时的工作场所并非私人空间,但也并非公共场所,在个人的办公场所设置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进行偷拍已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时,长某公司就此回应,称李芸秋在庭审中确认该视频的真实性。至于拍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其公司认为拍摄地点是公开的工作场所,并非李芸秋的私人空间,拍摄完成后没有进行复制、传播和扩散,并未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况且,根据常理,没有人会同意他人对其随地大小便进行拍摄,因而,如果拍摄视频一定要经对方同意,那么在工作场所随地大小便就会变成一项不可能证明的事项,行为人也会有恃无恐地继续随地大小便。

对于这段偷录举报的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二审珠海中院审理后认定:该视频材料拍摄的地点在李芸秋的工作场所,并非个人私密空间,且该视频资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备证据效力,一审法院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日前,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李芸秋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过,尽管官司已走到法律的尽头,但李芸秋还是认为,吃根价值一元的香蕉属于小事。“房间里面都是水果,很多人在饿的时候都会到房间吃动物的香蕉,包括我。”

1  2  


编辑:alan
新闻排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