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网民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极端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斯睿 发表时间:2018-12-16 18:58

金羊网讯 记者李斯睿报道: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6日消息,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当天,南京警方接群众举报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昵称“小幸”和“李佳明mmm”的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工作,将嫌疑人于某某、李某某抓获。

经查,12月13日上午10时许,于某某 (QQ昵称:小幸,男,17岁,天津人,在校学生)先后在4个QQ群,通过更改群名、发布群公告、群内发消息等方式,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侮辱性言论,并配有从网络上下载日本“刽子手”屠杀中国同胞的南京大屠杀史料图片。

12月13日下午18时许,李某某(微博昵称:李佳明mmm,男,17岁,湖南长沙人,某职业学院大专肄业)在其微博评论区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挑衅性,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害人民感情的言论。

随后,上述违法言论被转发扩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于某某、李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12月14日、15日,南京警方依法分别对于某某、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依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表示,己于今年国家公祭日当天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歪曲否定史实,侮辱诽谤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有损国家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表示,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警方重申,对挑战法律底线,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以及“精日”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警方提醒未成年人家长及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充分认识南京大屠杀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牢记历史、勿忘国耻。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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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网民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极端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
金羊网  作者:李斯睿  2018-12-16

金羊网讯 记者李斯睿报道: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6日消息,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当天,南京警方接群众举报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昵称“小幸”和“李佳明mmm”的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工作,将嫌疑人于某某、李某某抓获。

经查,12月13日上午10时许,于某某 (QQ昵称:小幸,男,17岁,天津人,在校学生)先后在4个QQ群,通过更改群名、发布群公告、群内发消息等方式,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侮辱性言论,并配有从网络上下载日本“刽子手”屠杀中国同胞的南京大屠杀史料图片。

12月13日下午18时许,李某某(微博昵称:李佳明mmm,男,17岁,湖南长沙人,某职业学院大专肄业)在其微博评论区发布涉及南京大屠杀的挑衅性,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害人民感情的言论。

随后,上述违法言论被转发扩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于某某、李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12月14日、15日,南京警方依法分别对于某某、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依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表示,己于今年国家公祭日当天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歪曲否定史实,侮辱诽谤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有损国家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表示,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警方重申,对挑战法律底线,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以及“精日”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警方提醒未成年人家长及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充分认识南京大屠杀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牢记历史、勿忘国耻。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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