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张瑜报道:因他店的顾客将车停在自己饭店的门口,心生不满,为“讨说法”,将车主打伤。记者今天(8月13日)从梅州市蕉岭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辉经营着一家饭店,平时也接一些配送外卖的生意。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辉外出送完餐回到饭店,发现饭店门口的国道边上停放着一辆微形面包车。李某辉瞅着这车很陌生,不像是来自家饭店用餐的顾客停的车,越瞧越觉得它“碍眼”,影响了其做生意和车辆通行。
于是,李某辉便两次到隔壁饭店询问,想让车主将车开走,但无人回应。随后,陈某、罗某通、涂某均吃完午饭从隔壁饭店走出来,被害人陈某欲上车开面包车离开时,李某辉就停车问题上前质问陈某。陈某下车与其理论,罗某通、涂某均见状便上去劝解。
罗某通与李某辉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李某辉从停放在其饭店门口的三轮车上拿起一根木棍,欲打陈某等人,陈某见状上前争抢木棍,李某辉遂持木棍朝陈某的头部、身上打了几下,陈某头部受伤出血,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辉已赔偿了陈某的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3000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梅州市蕉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辉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辉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