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实习生卜雅静 王雅桐报道:“惯偷”在广州大学城学生宿舍楼专偷学生笔记本电脑,近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华,男,1993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2018年10月18日,张某华携带手套、背包,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区宿舍楼东××栋的五楼宿舍内盗得笔记本电脑2台。盗后,被告人张某华将电脑放置于背包内离开,将手套丢弃在路旁,并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18年12月25日,张某华携带手套、背包,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区西×栋的七楼742宿舍内盗得被害人黄某黑色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黎某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在同层744宿舍内盗得被害人李某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后,被告人张某华将电脑放置于背包内离开,将手套丢弃在路旁,并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19年1月14日,张某华携带手套、背包,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区东×栋的五楼511宿舍内盗得被害人潘某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邱某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0元);在同层504宿舍内盗得被害人吴某银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盗后,被告人张某华将电脑放置于背包内离开,将手套丢弃在路旁,并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华所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龙美村某房内搜获上述被盗电脑,并已发还给三名被害人。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华携带手套、背包,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区东××栋的七楼758宿舍内盗得被害人梁某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在同栋大楼三楼366宿舍内盗得被害人吴某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后,被告人张某华将电脑放置于背包内离开,将手套丢弃在路旁,并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华所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龙美村某房内搜获上述被盗电脑,并已发还给两名被害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华有盗窃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赃物已缴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某华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的,责令被告人张某华退赔被害人黎某人民币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