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 记者董柳
一名男子在广州市花都区送醉酒女回家时,欲“霸王硬上弓”,幸得该女子的情人及时赶到,强奸才未得逞。被抓后,该男子表示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无法实施强奸,所以应判无罪。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他的这一辩解作出了回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时许,湖北利川人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太子广场,以送被害人洪某回家为借口,驾驶粤R号牌小轿车将洪某带至狮岭镇某停车场,并趁洪某醉酒之机强行抚摸,且不顾被害人洪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他人赶到现场阻止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动到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谭某某随后上诉称其并未实施强奸行为,自己在案发前即已患有性功能障碍症,无法实施强奸行为,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对于谭某某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二审广州中院经查,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明,谭某某系以驾车送醉酒的被害人洪某回家为由,趁机将被害人带至偏僻的停车场,通过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后,不但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最终因赶到现场的证人(谭某某称该证人系洪某的情人)的阻止而未能得逞。该事实不但能与该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也能与谭某某的有罪供述相吻合。结合本案其他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全案现有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谭某某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谭某某就此提出的无罪辩解不但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针对本案多处细节(诸如:案发地点与被害人家方向相反、案发时露出臀部等)提出的辩解也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谭某某辩称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二审法院认为,其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谭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但这一疾病只能证明其患病期间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而能否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并非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而仅系充分条件,谭某某仍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适格主体,并能够实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法益的行为。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