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沈婷婷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后端则必须对违法行为举起‘大棒’。”25日,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党委书记王建军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他准备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这已是王建军连续第三年提交相关议案,呼吁加大打击欺诈发行力度。
在他的推动之下,今年3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王建军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注意到仍有待完善之处——对欺诈发行刑罚处罚力度尚不够。所以他建议,应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提高违法成本已成共识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真实披露是基本底线。今年两会,王建军继续聚焦打击欺诈发行。
从严惩违规发行人到重罚合谋的中介机构,王建军议案的篇幅约拉越长,参照案例和法典越来越详实,内容也越来越贴近证券市场改革方向。
王建军介绍,欺诈发行及造假类案件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例如,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王建军表示,2019年,曾经的白马股康德新和康美药业先后被查出涉嫌巨额财务造假;2020年4月,瑞幸咖啡被曝涉嫌虚增销售收入,市场一片哗然。他说,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连续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对有关公司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建议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
王建军告诉记者,为回应市场关切,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不过,他建议,应将刑罚短板进一步补齐。
王建军说,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为5年。他认为,这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以集资诈骗罪为参照,根据201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欺诈发行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后者被刑法归入‘金融诈骗罪’章节,且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他举例称,2016年,商丘市中院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涉及的集资额为1.9亿元,造成517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资金9千余万元。而万福生科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4.25亿元,涉及2.7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仅被判刑3年6个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2.57亿元,涉及2.4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的刑期为3年。
因此,王建军认为,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金融诈骗罪”更准确。“从危害后果看,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比起集资诈骗有过之而无不及。”王建军认为,应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提高欺诈发行罪的刑期和罚金额度,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王建军建议,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在王建军看来,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他告诉记者,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