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省政协委员建议予以制裁惩戒,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答复——
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邵启文 周艳春
“一些企业和个人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甚至导致经营良好的企业陷入困境。”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陈伟东经过调研后提案建议,防止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提案进行了答复,表示将探索推动全省诉责险电子保单系统联网司法,实现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有力打击虚假保全。
A 建议允许被保全企业对等担保
在调研中,陈伟东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经营良好的企业陷入困境。为了避免这些情况,陈伟东建议,区分情形提高特定财产保全申请中担保的要求,涉及对正常经营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的,应当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现金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其仅提供保险公司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当谨慎采取银行账户(特别是银行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同时,应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和担保。
陈伟东还建议,允许被保全企业提供对等的担保。正常经营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的,允许该企业在提供与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同类、同等的担保后,或以该企业的股权、无形资产等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财产作为担保后,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针对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陈伟东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训诫、罚款等相应制裁。对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企业损失的认定中,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经营困难,对第三方违约的损失赔偿、该期间产值和利润的减少等,均应归入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相应的担保方(保险方)予以赔偿。
B 多举措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
日前,监管局对陈伟东的提案进行了答复。答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以来,广东监管局辖内保险机构运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下称“诉责险”)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障。2015年至2019年,辖内保险机构共提供诉责险风险保障2849.1亿元,实现保费收入5.1亿元,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离婚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累计发生赔案113件,赔付总额4853万元。
答复提到,诉责险的运用推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转移风险、减轻申请人负担、提升司法公信力等积极作用。但随着诉责险业务的推广和发展,在提高诉讼财产保全普及率、保证执行效果的同时,也面临部分申请人滥用、甚至恶意保全(包括串通骗保)等现象,经营风险逐渐暴露。
为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中国银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反保险欺诈指引》等监管文件,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以及监管机构职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完善产品审批备案管理方式和产品监管规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责任保险推动方案,夯实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基础,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可疑案件排查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完善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案情集中研判等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专项打击行动常态化。
C 以制度方式明确风险审核原则
对于防范滥用或恶意诉讼保全的风险,监管局答复表示,辖内保险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诉责险风险管控。一是完善审查要点。辖内保险机构从保全申请人的诉讼理由是否合理正当,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有效支撑其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倾向,保全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超出可获法院支持的请求金额,申请保全是否合理必要,保全财产是否不易久存,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等角度,全方面、多维度加强业务准入的审查力度。
监管局表示,诉责险核保专业性强,对法律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为此,辖内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内部核保人员与外聘专业律师双轨审核机制;同时,保险机构还加强与第三方律所合作,通过将大额、复杂案件委托合作律所审查的方式把控风险。如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除9名专职核保人员外,还与5家律所开展合作,每年经律所审核的诉责险案件超过140件。
监管局在答复中还提出,细化风控指引,以制度方式明确风险审核原则,规范承保流程。如辖内市场份额最大的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通过专项制度对各地市分公司实现差异化核保授权,明确列举禁止承保、谨慎承保业务类型,以及不得随意扣押不涉案方财产等要求。
D 强化重申诉责险等业务监管要求
为完全实现防止恶意或滥用财产保全的目标,监管局提出,还需在法律性质方面,进一步厘清该业务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单)与担保法律关系(不可撤销保函);在裁判标准方面,进一步统一对错误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在司法诚信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惩戒力度。
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关注诉责险业务经营情况,防风险与促发展并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强化重申诉责险等业务监管要求,进一步督促辖内保险机构完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并持续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打击故意损害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与法院联动,借助司法力量,提高行业对该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探索推动全省诉责险电子保单系统联网司法,实现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有力打击虚假保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