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9月3日)公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给出了较为明晰的认定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广东法院、检察院依法认定了一批正当防卫案件,一批被告人被认定无罪,有效地弘扬了社会正气!
对方先动手拉扯再推搡,她持美工刀反击被判无罪
张某,女,1989年出生,广东河源人。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张某因工作矛盾在番禺区出口处被雷某拦截并要求理论。期间,雷某动手推搡张某,张某挡开后即持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继而纠缠扭打,张某多次持刀划向雷某致其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伤情为轻伤二级),雷某则抬脚踢倒被告人张某。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2.3万余元。
张某上诉称,雷某长期威胁、恐吓其,其心存恐惧,向单位领导反映后也没有得到解决。案发时其正常上班途中,却被雷某当众拦下挑衅殴打,其被动持刀反击,也未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应宣告无罪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2017年5月左右,张某和雷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其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11日上午9时13分许,张某在番禺区出口处旁边准备使用共享单车去上班时,被在附近的雷某发现,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开始动手拉扯张某,在两次拉扯被张某挡开后,雷某即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雷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随后双方被拉开,未再动手。9时15分许张某看见一辆警车过来,即上前招呼。后双方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打斗中,雷某的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另查明,雷某受伤后当日即前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关于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二审法院经查,1.针对上诉人张某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案发前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现场视频显示,雷某在看见张某后即上前纠缠,短暂交流后即动手拉扯张某,被挡开后又拉扯,再被挡开后即加力用手去推搡张某,雷某有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再接合证人冯某提到雷某说过的“你躲的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想和张某聊一聊,非要和张某说清楚”的证言,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综上,雷某当天针对张某是一个主动纠缠、挑衅他人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2.上诉人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张某心中产生恐惧,并采取回避态度,期间还向其老师反映,希望能化解问题,但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时,张某内心确信雷某是要过来殴打其的,随后雷某实施拉扯、推搡,不让其去上班,无疑增强了其内心确认,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虽然张某在交谈时就已经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但其并未先动手,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综上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张某随身携带刀具、且在打斗前没有明示的情节并不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3.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张某所持的一把刀片是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也没有给雷某造成重大伤害。且其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在被路人拉开后,张某也没有持刀再攻击行为,其在看到马路边有警车路过时还主动上前招手求助。
综上,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她人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亦不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0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强闯女友住处发现一男子,二话不说揍人对方反击被认定正当防卫
余某森,男,1993年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
广东省新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余某森与梁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7日中午,梁某某约江某东(男、1984年生)、黎某玲到其位于新兴县的出租屋内吃晚饭。15时许,江某东先行来到该出租屋。期间,余某森多次拨打梁某某电话,但未接听。余某森于16时30分许到达梁某某出租屋敲门,在未得到梁某某允许的情况下,余某森采取踢门方式将房门踢开进入到出租屋内。余某森在看到江某东在出租屋内后遂上前殴打江某东,将江某东推打进出租屋的厨房内并将江某东按倒在台几上继续殴打。江某东在厨房台几上拿起小刀推开余某森,小刀刺中余某森左肋部,梁某某上前抱着余某森,江某东遂挣脱离开出租屋。
余某森因伤被送至新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损伤程度后鉴定为轻伤一级。
法庭上,被告人江某东辩解:余某森在殴打他的过程中,江某东本能的躲避不法侵害,挣脱过程中,在无法逃跑的情况下无意使用小刀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兴县法院认为,自诉人余某森无故闯进他人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江某东按倒在厨房台几上殴打,情急之下,被告人江某东在挣脱自诉人余某森殴打的过程中使用台几上摆放的小刀致余某森受伤,小刀并非被告人江某东事前准备,且被告人江某东在受到紧急不法侵害时,不能强求其对工具进行选择,并无伤害的故意。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江某东在被余某森推打至厨房期间无还手,被告人江某东在厨房茶几上随手拿起工具推余某森后挣脱逃跑。侦查实验证实被告人江某东所处位置及情景逃跑难度较大。自诉人余某森提出其损伤是被告人江某东在其挎包取出的弹簧刀故意伤害所致的陈述与本院查实事实不一致,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东在被余某森无故殴打且逃跑难度较大情况下,其法益受到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使用防卫工具致伤余某森,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属正当防卫,被告人江某东无罪。江某东无伤害故意,实施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江某东在这过程中没有过错,自诉人余某森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广东省新兴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东无罪、驳回自诉人余某森的诉讼请求。
离婚期间丈夫突然持刀伤妻,妻反击丈夫被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查明,自诉人梁某峰与被告人袁某梅于2011年结婚,婚后与梁某(梁某峰与其前妻所育)、被告人成某英(袁某梅与其前夫所育)共同居住、生活。梁某峰与袁某梅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袁某梅遂于2019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7月29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佛山中院于10月21日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3月28日14时许,梁某峰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袁某梅、成某英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地中海路古三橡胶制品厂西侧露天停车场,以取走停放在该处的粤X号牌小汽车,在将车辆启动及清理之后,梁某峰突然从背后一手勒住袁某梅的脖子,一手持水果刀捅刺袁某梅背部,袁某梅随即抓住水果刀刀刃位置与梁某峰拉扯并被梁某峰按倒在地。成某英见状上前推开梁某峰并夺刀,梁某峰仍扯住袁某梅的头发并踢打成某英,成某英持抢得的水果刀捅刺梁某峰背部,过程中致水果刀断裂并掉落在地。随后,梁某峰从放置在车辆后座的一把雨伞中又取出一把水果刀并指向袁某梅,扯住袁某梅的头发,袁某梅将刀夺过后多次捅刺梁某峰腿部致梁某峰倒地。过程中梁某峰、袁某梅、成某英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梁某峰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袁某梅、成某英有致自诉人梁某峰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二人人身权利受到自诉人不法侵害的情形之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而实施,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梁某峰控诉被告人袁某梅、成某英犯故意伤害罪,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梅、成某英无罪。
酒后到他人家撒泼踹门踢打反被打 茂名检方认定打人者构成正当防卫
身材高大的冯某(44岁)曾于1999年因抢劫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后又因在珠海市香洲区贩卖毒品两次被判处刑罚,于2016年11月刑满释放后回到老家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不久,冯某建新房与邻居老李(74岁)两口子产生土地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冯某便多次到老李家大吵大闹,恶语相向,老李一家一直忍气吞声。
2017年12月22日,老李的两个女儿带着小孩回来探望二老,一家老小本是其乐融融。当日下午5时许,喝酒后的冯某来到邻居老李家,再次与老李商谈新建房屋修水沟事宜未果,便又对着老人、妇女、孩子进行辱骂、恐吓,并用脚踢翻水井旁的脸盆,还当着众人的面拉开裤链准备在院子里撒尿,被村民强行推出老李家院门口后,冯某遂在老李家院门口撒尿,后被村民拉离。
当晚8时许,冯某再次来到老李家大吵大闹,扬言要杀死老李全家人,一人博老李家十多人的性命。一开始,老李及家人没有理会冯某,并好声好气劝冯某回家。但冯某不但不听劝,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一手掀翻老李家的桌凳,老李的大女儿和外孙合力将冯某推出门外并关门后,冯某踢门再次进入,并将老李及其妻子(70岁)推出门外,伸手指着老李两口子破口大骂,还用脚踢打。老李的女儿及其他在场的亲属上前阻止,并大声呼救和报警。冯某见众人阻止,便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向众人挥去,老李的妻子头部被打中倒地,头部、嘴角、面部多处流血。住在附近的老李的大儿子李某(48岁)闻声赶至,并与众人合力将冯某制服。在制服过程中,致使冯某多处受伤,李某、老李、老李的外甥女(13岁)及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老李的妻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以冯某、李某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电白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冯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及其家人制止并致使冯某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以李某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男子持刀砍人被当场反杀!广州检方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2019年7月21日晚上,广州市从化区高山村村民刘大和弟弟刘二(均为化名)照旧去棚屋玩耍,刘大和同村村民刘能(化名)同一桌打麻将,彼此互有输赢。当晚刘能酒喝得较多,玩到10点多,刘能借着酒意对刘大说:“你上一局欠我的钱还没给。”刘大分辩说没有欠,两人争执不下,一时推搡起来。
其他村民赶紧将两人拉开,劝刘能算了。正在唱歌的刘二也闻讯赶来,帮大哥说话。见对方人多,现场没人站在自己这边,刘能愤而表示要走。
同村村民阿军(化名)记得,当时刘能正在气头上,也不听劝,径自取了小车离开。没开出多远,车头扎进农田里,车轮陷进水渠退不出来。刘能又急又气,大家又赶过去,合力帮他将车抬起。之后刘能去了村篮球场旁的大榕树下与其他人聊天。
刘大兄弟俩则继续留在棚屋玩耍,直到次日凌晨3时,刘大骑着摩托车载刘二回家,经过刘能车抛锚的地方时,才发现刘能仍坐在车里等候。
刘二说,从刘能车边经过时,他回头发现刘能已经下了车,手里还拎着一把刀,喊着“我要砍死你们”。刘大赶紧加大油门,刘能没有追上。
担心刘能继续追赶,刘大和刘二不敢回家,将摩托车停到大榕树下,和其他村民待在一起。这时刘二接到阿军的电话,称刘能拿着刀去了他们兄弟俩家中,要报复他们,让他们小心。兄弟俩越想越怕,只好报警求助。
报警后几分钟,刘能就开车兜回到大榕树这边,从驾驶室中拿出刀,朝刘大兄弟俩走来。
双方再次吵起来,刘能冲向两人,躲闪中,刘二和刘大分别负伤。刘大捡起一根长竹竿,朝刘能打过去,将刘能打趴在地上,看到刘能还想再起来,刘大又补了两三竹竿,刘能不再动弹。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有3名伤者,立即致电120抢救。经鉴定,刘大的创口长度达10.3厘米,刘二的创口长度达15.5厘米,关节功能将来可能受到影响,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而手里仍紧握着刀,趴在地上的刘能,已失去了生命体征。鉴定认为,刘能死因系严重醉酒状态下,左额顶部遭受钝物作用致重度脑损伤死亡,酒精对其颅内出血有促进作用。
2019年8月,广州市从化区检察院认定刘大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刘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