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一名车主头一天晚上将车停在院子里后离开,第二天中午发现两名四五岁的男童在车内死亡。报警后,法医初步鉴定分析认为,两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车主究竟应不应该赔偿,成为社会上议论纷纷的话题。
回放:两男孩进入他人汽车后窒息死亡
广州花都警方6月21日通报了这宗悲剧——
6月20日,花都警方接群众陈某(男,55岁,花都区人)报警称: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怀疑已死亡。花都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协助“120”医务人员将2名男童送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警人陈某称:其于6月19日19时许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目前,该起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争议:涉事车主究竟有没有责任?
媒体的采访报道逐渐还原了一些细节:车内窒息身亡的两名男童系堂兄弟,同时也是幼儿园同学。男童家属称,周末两兄弟不用上学,20日吃午饭时发现5岁堂哥不见了,直到下午才发现在车里出事了。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并称车主不锁车导致小朋友进入。
车主则表示,车锁出现故障有一个多月,原本打算过段时间年审一起检修,没想到发生了意外。车主方面还表示,车当时停放在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进入他家上车,并认为己方没有责任。“百分之百无辜,我的车是停在我家范围内的,你家小朋友是进到我车里闷死了。”
专家:车主无须赔偿
多位专家受访时表示,事情的发生令人痛心和同情,但从法律规定上看,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表示,根据媒体报道,本案中事发地点是车主自家未装大门的院子里。这种情况下,院子所有权的界限是存在的,院子内是车主的私人空间,两个小孩未经允许进入院子里,爬入车中导致事发,如果还要求车主承担关窗、锁车等义务,实际上是对车主提出了过高的注意义务。
“自家院子里面放一把菜刀,有人未经允许进来了,然后不小心受到了伤害,不能以院子里的菜刀没放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就认为屋主违反了注意义务的界限。当然,如果邀请别人进屋,这种情况又不一样了,屋主就有基于邀请行为而产生的注意义务。比如你邀请亲戚来玩,亲戚家的孩子也来了,而你家中院子里有口深井,这时你就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当然,如果在自家院子装高压电网等本身违法的行为另当别论。”姚欢庆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一定是车主违反了注意义务,导致他有过错,本案中的车主不应该承担如此高的注意义务。
姚欢庆认为,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类似的事件,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点,要理解法律规制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它一方面固然是为了解决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给整个社会明确行为自由的界限。有了具体的界限,在界限范围内的行为就是自由的,无需为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动辄得咎,采用事后诸葛亮的做法,把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界限设得很高,就会导致有损害结果发生就被认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的活力和经济活动都会受到很大影响。第二点就是监护人的责任问题。这个事件中,监护人需要承担极大的责任——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对本案来说是非常重大的责任。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车主不需要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也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而,小孩的父母作为法律上的监管人,要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认为,车主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疏忽大意,更没有过错,根据法律的规定,无须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辨析:与上海10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身亡家属获赔6.7万不具可比性
今年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一起10岁男孩骑行共享单车遇车祸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男孩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与三位小伙伴在上海市一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当天13时37分许,小高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ofo共享单车所属的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等,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7万余元。
上海的这宗案件与广州的案件是否具有可比性?
“两宗案件的事实有差异,不具有可比性。”姚欢庆表示,共享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是无人值守的商业运营,意味着未成年人等各种人群都有接触的可能性,由此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因为它是无人值守的商业运营,允许不特定的个人操作共享单车,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运营企业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通过电子身份验证年龄、避免密码过于简单被破译等等。”
类案:两小孩爬入未上锁车中一人窒息死亡,车主被认定承担25%的责任
江西法院2016年4月终审判决了一宗类似的案件,时间也是在炎热的6月份,不过当时车辆停放的地点是在车主自家的店面前,属于公共场所。
朱某兰在一家鞋厂上班,2015年6月6日,恰逢周末,朱某兰带其女儿罗某甲、儿子罗某乙(2011年7月生)到鞋厂隔壁的罗某华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里与罗某华的小孩罗某丙、鞋厂老板的大儿子罗某丁一起玩耍,自己则到鞋厂上班。中午安排两个小孩吃完饭后,朱某兰继续上班,两个幼童自由玩耍无人照看,继而自己打开没有上锁的车门,到车内玩耍。
当日下午约3时许,朱某兰从鞋厂出来,未见两个小孩,急向邻里打听,寻找数十分钟后,仍不见小孩踪影。朱某兰便在门口呼唤,楼上有人听见吵闹声,便从房里出来,听见有人在找小孩,看见楼下小车中有小孩,告诉朱某兰小孩在车里睡觉。朱某兰遂走到罗某华停放在自家店面前的赣D号牌小车边,发现两小孩分别坐在正副驾座位,遂与其他人一起拉开车门,两个小孩已浑身湿透,身上满是呕吐物,已昏迷不醒。小孩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均为缺氧性脑病、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酸中毒。后经抢救治疗,6月7日,罗某乙因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宣告死亡,花去医疗费5483.79元;罗某甲经抢救得以苏醒,先后住院治疗61天。
罗某华6月7日报警,当地派出所调查后,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罗某华支付了抢救费用1.7万余元,双方为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朱某兰等人起诉罗某华等人要求赔偿。
而涉案的赣D号牌小车系在事发前一天借给他人使用,归还罗某华时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后,罗某华接回了小车的遥控钥匙,直至事发罗某华没有再使用车辆。
江西省遂川县法院一审认为,涉事的小车客观上并没有上锁,以至于学龄前儿童罗某甲携带其弟弟罗某乙进入车内玩耍导致发生窒息事故,产生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罗某华主张,本案涉事车辆的门系罗某丙与罗某甲争夺遥控钥匙时意外碰触到按钮将车门打开,该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保管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作为受害者的父母罗炎荣和朱某兰对幼童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监护人自身应承担75%的责任,罗某华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6.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后,原被告方均提出上诉,江西吉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