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建立应急物资捐赠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通讯员供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接受羊城晚报专访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注的重点。
昨日,他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建议研究制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方面,他建议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公益捐赠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境外输入防控机制等。
“我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中专章规定应急物资公益捐赠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基于公益目的,可以开展社会力量组织动员,引导和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王俊峰说。
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 扩展律师执业豁免权
“总的来看,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会见难、阅卷难、材料提交难,在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和采纳、被控妨害作证、人身权利受侵犯、投诉后得不到回应等问题。”王俊峰说,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既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他建议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王俊峰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律师权利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研究制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执业权利,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并明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
同时,他认为还要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了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王俊峰建议将律师执业豁免权从庭审期间扩展至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同时严格限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例外情形的适用,最大限度避免以该例外情形为由对律师人身权利进行侵犯。
“此外,还要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王俊峰说,我国律师法仅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过错赔偿责任和律师的追偿机制,为加强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救济,建议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写入律师法,通过健全完善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减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机制也被王俊峰纳入考虑范畴。他建议推动设立刑事辩护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增强刑事辩护律师行业自律与维权能力;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常态化开展刑事辩护律师在职教育与培训;推进刑事辩护业务标准化、规划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刑事业务合规管理岗位;畅通刑事辩护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渠道,增进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间的身份认同。
建立与中国律师“走出去”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王俊峰告诉记者,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对于加强律师职业保障、促进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王俊峰介绍,目前,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往往采取由各地律师协会分别与保险公司签署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由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为当地执业律师统一投保的做法,在实践中面临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足、无法满足律师事务所多层次责任保险服务需求等问题。
“纵观全球,世界上经济和法治较发达国家大都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市场上都有专业的保险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王俊峰说,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缺位,以及保险机构与国际接轨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与服务近乎空白状态,势必影响和制约律师行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
“为给中国律师‘走出去’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问题,推动建立与中国律师‘走出去’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体系。”王俊峰建议,首先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但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议在未来的律师法修订中增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其次,他建议律师行业主管机关尽快制定出台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走出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措施。
再次,他建议保险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
此外,他说,保险机构应重视发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提供能够满足律师事务所实际需求特别是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具体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和方案。
专章规定社会主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
当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积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制定。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王俊峰给出了三条建议——
根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和做法,王俊峰建议拟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多部委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需要下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宣传、外事、后勤保障、前方工作等工作组。
其次,他建议专章规定社会主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统筹下,做好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他认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我还建议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公益捐赠机制”。王俊峰说,为有效动员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专章规定应急物资公益捐赠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基于公益目的,可以开展社会力量组织动员,引导和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明确社会捐赠应急物资的接收主体、途径;明确对社会捐赠应急物资的使用与监督及违规使用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对海外捐赠物资的通关清关、报批审查、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境外输入防控机制的建立也很重要。他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中,一方面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另一方面规定发生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精准分类实施入境人员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对入境人员进行登记、追踪和分类管理,实现对入境人员及其家庭管理的全覆盖。